在二十四史中,官修《明史》的修撰时间较长,前后历经数十年,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31中称赞明史曰:“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文雅,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盖自康熙十七年用博学鸿词诸臣分纂明史……乾隆初始进呈,盖阅六十年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之日久而功深者也。”“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具体到《明史·刑法志》来说,共三卷,记述了明代律法的制定、演变、实施,案件的审理规则、程序,厂卫制度等,是人们了解明代法律制度常见的和引以为据的基本史料。
但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制约,《刑法志》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年代错误:如“成化二年命内官临斩强盗宋全。”(2341页)实为成化十二年;(2)史实错误:如“(正德时)御史柴文显、汪澄以微罪至凌迟。”(2332页)此事实发生在正统十四年,非正德年间,与刘瑾无任何关系;(3)叙述次序混乱:如“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2309页)实际上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四十四年不举行,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明年,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而且奏请者也非言官,而是礼部署部事左侍郎何宗彦;(4)律条记述失误:如“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P2282)实际上拘役当为四年,非三年。因为据《大明律·名例律》“徒流人又犯罪”条规定:“凡犯罪已法,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所有这些都对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明代的法律制度造成了障碍和误导。为此,著名明史专家、学术前辈黄云眉先生著写了《明史考证》一书,对《刑法志》部分进行了详解,这无疑属开创之功。
作为后生学子,笔者不揣浅陋,在对《明史·刑法志》进行专项考证时,吸收和借鉴了黄先生的一些成果,鉴于行文方便,此处予以说明,文中不再逐一列出。
《《明史·刑法志》考注》试图采用传统的考证方法,从以下几方面对《明史·刑法志》进行考校和注释:(1)考其史源,尽可能找出《志》文出处,或提供来源线索;(2)补充史实,凡《志》文陈述不明者,尽可能选择相关的史料予以补充;(3)订正错误,凡用原始资料证明《志》文错误者,则指出其错误之处,并给予正确说法,若暂时找不到充分证据者,则把相关的原始资料附上,以供参考。
《《明史·刑法志》考注》考校以1974年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为底本,所列原文一律以点校本为准。《《明史·刑法志》考注》以《刑法志》为纲,依其行文顺序展开,分条进行考校,每条原文后面,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其在原文中的页码,放在括号内。每条原文末尾不论其原来的符号何如,均以句号结尾。
为便于查阅,《《明史·刑法志》考注》依据《刑法志》内容,拟定了各卷下的子标题,如《明史》卷93《刑法志一》下子标题为“总论”、“法典编纂”、“赎刑”等。
《《明史·刑法志》考注》文字采用简化字,以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异体字则以199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据予以统一,但人名、地名及一些专用名称仍保持原字。
^ 收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