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与伦理学问题
本文通过对海德格尔关于此在本真状态,尤其是其对良知与罪责现象的分析中所蕴含的责任概念的阐释,显明了责任之存在论根据在于此在被召唤的存在,而非康德谓之的自我立法主体性,因此,责任就其本源意义而言乃是此在在向存在及存在者的开放中对存在的应答,此一应答界说了个别化的此在,即此在之我性的本真意义,循此线索,本文力图显现海德格尔对存在问题的追问,即其谓之的原伦理学本原性与伦理性。
《海德格尔与伦理学问题》以古典伦理学为视角,以海德格尔的亚里士多德释读为发端,以存在论与伦理学之关联为线索,为海德格尔思想重新定位。
《海德格尔与伦理学问题》以古典伦理学为视角,以海德格尔的亚里士多德释读为发端,以存在论与伦理学之关联为线索,为海德格尔思想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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