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哲学(套装上下册)
作者:陈兴良 著
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9
丛书:中国文库·哲学社会科学类
页数:871
定价:55.00 元
ISBN-13:9787562035794
ISBN-10:7562035792
去豆瓣看看 总序
前言
修订1版前言
修订2版前言
修订3版前言
导论
第一节 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
一、公正
二、谦抑
三、人道
查看完整 陈兴良(1957-),浙江义乌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书在总结与反思我国现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重要的刑法命题,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共分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等三编。本书使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本。
刑法哲学,又可以称之为刑法法理学,是对刑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刑法哲学作为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哲学尚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虽然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某些论著中不乏刑法哲学的理论探究,但刑法哲学的专著本书尚是尝试之作。开创意味着学术上的冒险,同样也可以作为理论幼稚的搪塞。就我而言,也许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对于刑法哲学,我也只是初略地窥视到了它那博大精深的学术殿堂的一丝门径而已,登堂人室远不敢说。所以,为不至于亵渎刑法哲学这神圣(至少对于我来说是如此)的字眼,只能以开创作为遁词。至于学术上的冒险,我想那只是真理追求过程中所应当付出的必要代价。我时刻铭记着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这么一段至理名言:“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和重要的理论,最初是由于它们的发现者有一些不切实际的、荒谬的考虑而想出来的。由于最初人们不可能知道一个新的学说是否正确,因此,在提出新真理的自由中必然包含着相等的犯错误的自由。”
总序
前言
修订1版前言
修订2版前言
修订3版前言
导论
第一节 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
一、公正
二、谦抑
三、人道
第二节 刑法哲学的范畴体系
一、范畴
二、关系
三、体系
第一编 犯罪本体论
第一章 主观恶性
第一节 主观恶性的嬗变
一、古代的主观恶性
二、中世纪的主观恶性
三、近代的主观恶性
四、现代的主观恶性
第二节 心理事实
一、显意识
二、潜意识
第三节 规范评价
一、概述
二、违法性意识
三、期待可能性
四、意志自由
第四节 主观恶性的阻却
一、心神丧失
二、意外事件
三、不可抗力
第二章 客观危害
第一节 客观危害的嬗变
一、古代的客观危害
二、近代的客观危害
三、现代的客观危害
第二节 行为事实
一、行为
二、客体
三、结果
四、因果关系
第三节 价值评判
一、行为的价值评判
二、客体的价值评判
三、结果的价值评判
四、因果关系的价值评判
第四节 客观危害的阻却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其他阻却客观危害的事由
第三章 再犯可能
第一节 再犯可能的概念
一、再犯的主体
二、再犯的时间
三、再犯的性质
第二节 再犯可能的表征
一、犯罪人的分类
二、犯罪人的特性
三、犯罪人的表现
第三节 再犯可能的预测
一、再犯预测的概念
二、再犯预测的种类及其方法
三、再犯预测的意义
第四章 初犯可能
第一节 初犯可能的概念
一、初犯的主体
二、初犯的时间
三、初犯的性质
第二节 初犯可能的表征
一、形势
二、犯罪率
三、民愤
第三节 初犯可能的预测
一、初犯预测的概念
二、初犯预测的种类及其方法
三、初犯预测的意义
第五章 犯罪本质二元论
第一节 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二、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
一、人身危险性的缘起
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
三、人身危险性的评价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犯罪本质二元论
一、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
二、客观危害与初犯可能
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
第六章 故意犯罪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嬗变
一、古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二、近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第二节 故意犯罪的概念
一、故意犯罪的心理本质
二、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一:认识因素
三、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二:意志因素
第三节 故意犯罪的法定分类
一、直接故意犯罪
二、间接故意犯罪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学理分类
……
第七章 过失犯罪
第八章 作为犯罪
第九章 不作为犯罪
第十章 犯罪的附随情状
第二编 刑罚本体论
第十一章 道义报应
第十二章 法律报应
第十三章 个别预防
第十四章 一般预防
第十五章 刑罚目的二元论
第十六章 生命刑
第十七章 自由刑
第十八章 财产刑
第十九章 资格刑
第二十章 保安刑
第三编 罪刑关系论
第二十一章 罪刑关系二元论
第二十二章 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章 罪刑关系的法定化
第二十四章 罪刑关系的质的个别化
第二十五章 罪刑关系的量的个别化
第二十六章 罪刑关系的现实化
第二十七章 罪刑关系的理论化
^ 收 起 陈兴良(1957-),浙江义乌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书在总结与反思我国现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重要的刑法命题,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共分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等三编。本书使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本。
刑法哲学,又可以称之为刑法法理学,是对刑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刑法哲学作为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哲学尚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虽然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某些论著中不乏刑法哲学的理论探究,但刑法哲学的专著本书尚是尝试之作。开创意味着学术上的冒险,同样也可以作为理论幼稚的搪塞。就我而言,也许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对于刑法哲学,我也只是初略地窥视到了它那博大精深的学术殿堂的一丝门径而已,登堂人室远不敢说。所以,为不至于亵渎刑法哲学这神圣(至少对于我来说是如此)的字眼,只能以开创作为遁词。至于学术上的冒险,我想那只是真理追求过程中所应当付出的必要代价。我时刻铭记着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这么一段至理名言:“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和重要的理论,最初是由于它们的发现者有一些不切实际的、荒谬的考虑而想出来的。由于最初人们不可能知道一个新的学说是否正确,因此,在提出新真理的自由中必然包含着相等的犯错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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