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
作者:邓正来 著
出版:商务印书馆 2009.2
页数:290
定价:20.00 元
ISBN-13:9787100059770
ISBN-10:7100059771
去豆瓣看看 超越俄狄浦斯式的悲剧——《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自序
第一部分 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
引论以中国为根据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本部分 分析框架的确立
第三节 本部分 的参照依据:特维宁的“一般法理学”
第四节 本部分 理论问题的建构与论述安排
第一章 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分析和反思
第一节 前提性讨论
第二节 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度的全球化
第三节 有关“法律全球化”的争辩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作为“国家法与民间法多元互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法律全球化”争辩的中立性批判
第一节 以“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二节 以“法律一元论”与“法律多元论”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三节 以“经济决定论”与“法的唯国家意志论”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作为一种矛盾且多元进程的全球化——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同质化”预设的批判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全球化对策及其“同质化”预设
第二节 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同质化”预设的分析和批判
第三节 作为一种矛盾且多元之开放性进程的全球化
第四章 作为一种主观且可变进程的全球化——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必然性预设的批判
第一节 基于全球化与全球主义高度互动之视角的批判
第二节 基于中国与全球化之关系的分析与批判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结语:全球经与“主体性”中国的建构
第二部分 世界结构与中国法律哲学的构建
第一章 迈向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法学
第一节 引论:我的知识宣言
第二节 庞德“世界法”的启示
第三节 有关“世界结构”的认知过程
第四节 我对“世界结构”的初步建构
第五节 小结“世界结构”与中国法学的回应
第二章 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
第一节 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世界结构”
第二节 中国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强制(一)
第三节 中国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两个世界(二)
第四节 “世界结构”之于中国意义:双重强制
第五节 当代中国法学的回应:“主体性中国”的建构
第三章 代结语:开放性全国化观与主体性中国——关于全球化与中国法学的访谈
第一节 全球化、视角转换与主体性中国的建构
第二节 “开放性全球化观”的理论解读:世界与中国
第三节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及其他
邓正来,1956年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Fudan China Studies》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社会科学与知识社会学,侧重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研究。
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要论著有《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等;主要编著有《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等;主要译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史解释》、《民主、宪政、对外事务》、《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论文集》、庞德的《法理学》和《政治学说史》等。
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是关于研究“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的专著。全球化不仅是经济全球化过程,而毋宁是一个既依凭民族国家又脱离民族国家的社会变迁过程;“法律全球化”也并不是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非国家法律一元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种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化”的进程;全球化也不是一种同质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个单一化与多样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碎裂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统一的进程;全球化更不是一个客观必然的进程,而毋宁是“全球主义”对其型塑后的产物,是我们根据何种视角去影响全球化进程的“话语争夺权”问题。只有树立这种开放性的“全球化观”,我们才能为中国以一种“主体性”的姿态,并依据“中国理想图景”重构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提供认识论的前提。
世界结构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于是,我们在审视“中国问题”时必须建构一种“关系性视角”。以此视角观之,中国被“裹挟”进的“世界结构”,对其未来发展有着一种并非依赖“共谋”而是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只是对此前西方现代性的简单延续,而是具有双重性。这就使得中国的问题不再是“发展中世界”、“第一现代世界”和“第二现代世界”中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而是上述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因此,中国法律哲学必须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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