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我国《证券法》上所规范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按照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l款、第2款的规定,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普通和优先混合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N股、S股)三类。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
2.债券
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以下三大类:①企业、公司债券,是指一般企业和公司发行的债券;②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的不足而发行的债券;③政府债券.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代理机构基于财政或其他目的而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建设公债、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由于债券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因而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
3.证券投资基金券
证券投资基金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同时分担基金亏损。
4.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立法上尚未规定,但具有证券性质和特点,需将其纳人证券范围调整的证券品种。这是一条弹性规定,用以应对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
同时,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3款还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是依据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这一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其调整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也不仅限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产品创新,证券法对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同样适用。对证券法未规定的,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库券条例》等;二是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它们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其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证券法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产品。为了适应产品创新的需要和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加强监管,证券法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这是本次修订《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一方面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出发,确立了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从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的角度出发,强调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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