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 国旗
斯蒂文斯在焚烧国旗案中的异议意见是自传式的,他所提到的那些军旅生涯也是如此。当被问及斯蒂文斯为什么要撰写那么多异议意见和协同意见时,布伦南大法官给出了一个一针见血的答案:“我想斯蒂文斯大法官单独撰写那么多意见的原因之一在于,他写得出来。”斯蒂文斯在任职最高法院的30多年间,作为一位熟练运用司法技艺的高手,完成了从一位孤独的解谜大师到精神领袖的转变。
第一章 家庭
当斯蒂文斯进入最高法院任职时,他的财产申报看起来很普通。但他可是出生在兴盛的二十年代里芝加哥最富有的家族之一。尽管他的父母尽力保护子女免受冲击,斯蒂文斯还是在1930年代目睹了家族企业的崩溃与销声匿迹。斯蒂文斯一家由盛转衰的跌落迅速、悲惨而又广为人知。对父亲和祖父的事迹,斯蒂文斯大法官有着更为宏观的看法。“我的父亲(1972年去世)对芝加哥林立的摩天大楼有过贡献,所以对这座城市我一直引以自豪。”
第二章 战争
斯蒂文斯只是个初级军官,要前往经历过日军偷袭,被海军视为职业终点的珍珠港,从事单调乏味的工作。“我在那儿学到了难喝的咖啡究竟是个什么味,并最后喜欢上了那味道。”在他23岁生日的两天前,斯蒂文斯审阅了一份此后与他相伴一生的信息。“我正好在值班,然后那份信息被送进来,上面说我们的飞行员已经猎获了一只孔雀和两只麻雀,”斯蒂文斯回忆说。这起事件在海军历史上被称作“山本击落”。山本五十六大将(孔雀)是日本联合舰队的总司令。
第三章 法学院
斯蒂文斯说,在决定听从他兄长的建议之前,“我认识到法律所提供的,是一系列实质规则。这些规则厘定了社会行为的标准,以及违反标准所应受到的惩罚。现在回头看,我知道当初对法律的第一认识,其实是数学家和程序员操作一套系统就可以实现的。”内桑森特别向斯蒂文斯介绍了克制的概念,这后来成为斯蒂文斯法学理念中的一个要素。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他教会我们要提防那些耀眼的概言通论”,斯蒂文斯说。
第四章 大令状
人身保护令,又称大令状,是自由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的基石。许多美国法律史上自由派的英雄人物,如道格拉斯和布伦南大法官,都曾维护人身保护令的神圣原则。在“拉苏尔诉布什案”中,斯蒂文斯加入了这一行列。但他还带着一个独一无二的,“我早告诉过你了”式的参考文献,那就是自己当年担任法律助理时的工作成果。在结果丑陋的“阿伦斯诉克拉克案”中,斯蒂文斯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展示出了论及基本宪法权利的能力。
第五章 客户
虽然处在一个公众对商业巨头大肆议论的时代里,斯蒂文斯却在成长为一名反垄断律师的道路上,避免刻板追随特定教条。在党派斗争高度激烈的这一领域,他不加入任何一派的作风体现出自己意识形态的中立,以及为代表不同利益的客户服务所不可或缺的平和。能够将脾气暴躁的棒球队老板磨平棱角的律师,很可能未必是同时具备极强分析能力的律师。在为查尔斯·芬利工作期间,斯蒂文斯同时展示了自己在这两方面的天赋。
第六章 参议员
珀西知道,如果他能够将斯蒂文斯安排到比最高法院低一级的联邦上诉法院,那将可以为伊利诺伊州的司法人事任命创立一个新的范式。珀西回忆说,“他第二天清晨给我打电话说,‘不,我不能干这个。我还得教育自己的孩子。我要为此赚足够的钱,还要应付其他开销。你可以在6年后提名我,那时就没问题了。’我说,‘听着,约翰,6年后我都不一定还是参议员了。6年后我们可能也不会还有一位共和党籍的总统。6年后,你应当已经坐在最高法院里了。’”
第七章 法官席
斯蒂文斯的审判技巧就在这个闲适而隔绝的环境里慢慢孵化。他管这叫做“在职培训”,一个他在整个司法生涯中不断应用的词汇。谈到自己在第七巡回法院任职初期的情况时,他说,“我时常把自己想作是个新入学的法学学生。”“在这个工业化、电脑化、组织化和高度技术化的时代里,上诉法院是个人主义工作最后的堡垒之一。”哪怕对法院里很普通的判决书,只要斯蒂文斯觉得自己没有提供足够的贡献,他就会拒绝署名。
第八章 总统
尼克松任内司法部滥用权力的殷鉴不远,福特决定在填补最高法院空缺的时候转换策略。他决定将法官的独立与专业性作为政治上的制胜策略,而非逢迎势力或在台面下搞小动作。斯蒂文斯说。“我非常感动……特别是福特总统以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身份出现在法院,并引介司法部长李维将我的任命状提交给法院秘书的那一幕。”首席大法官伯格事后告诉福特,“这是史上首次由总统亲自出席,来见证他提名的大法官人选正式就职。”
第九章 新人
最高法院内外对斯蒂文斯的态度倾向猜测纷纷,他却没有致力化解这些怀疑,并且实际上拒绝随之起舞。在他任职最高法院的早年间,斯蒂文斯似乎更乐于打磨自己撰写的意见书,而不是致力形成多数判决,或加入少数异议意见。在最高法院内部和新闻界中,斯蒂文斯被简称为“未知数”、“孤家寡人”、“独行侠”。而且没有迹象显示,随着斯蒂文斯越来越适应最高法院,他的独立色彩有所淡化。
第十章 大法官
斯蒂文斯是作为一名政治与司法上的独立派,而被提拔到最高法院的。这一过程的直接后果,就是他司法理念的这两种变化趋势:他变得更倾向自由派,也变得更为务实。正如他于2005年在弗德汉姆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中所说的,“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是审判活动的根本要领。”斯蒂文斯说自己的基本原则从未改变。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发生改变了的,是他吸引同僚们投票支持他对法律务实而自由派的态度、进而影响判决结果的能力。
第十一章 独立的大法官
通常正是因为独立的缺失,才凸显出独立这一概念的定义。和人为地定义审判工作,以限制司法独立的做法相反,斯蒂文斯大法官的故事证明,选择最具独立思想的人来穿上法袍、卷起袖管、审断案件,是多么有价值的做法。任何外界的司法规则手册,无论被法律学者进行了多么细致的审核,都远远比不上斯蒂文斯的这个答案。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任何人都不需要在挑选法官的任务中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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