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第一部分 关于人性的构造与至善
第一章 人性的构造及其能力,首先是知性、意志与激情
第二章 更敏锐的知觉能力
第三章 关于意志的终极决断与仁慈的感情
第四章 关于道德感或感知道德卓越的能力,道德感的最高对象
第五章 对荣誉感和羞耻感的解释;道德感和荣誉感的普遍影响,以及二者的一致性
第一篇 第二部分 关于人类最高幸福的研究
第六章 感觉、欲望、激情与感情在多大程度上属于我们的能力范围
第七章 享受与不安之比较,二者对幸福的重要性
第八章 就幸福或不幸而言对几种气质和品质进行的比较
第九章 对上帝的责任;首先,论对神性的正当认识
第十章 对神的情感、责任和崇拜
第十一章 本篇的结论,表明通往我们本性的至上幸福之路
第二篇 对更多特殊自然法的论述;对先于公民政府和其他获得性政府之人生责任的论述
第一章 增加或减少行为之道德善恶的因素
第二章 判断行为德性的普遍规则;激发或制止行为的感情
第三章 对权利与法律的一般概念的解释;二者的区分
第四章 人类的不同状态;非战争状态下的自由政府;了解私权的方式;社会生活的必要性
第五章 人们的私权;首先是这些天赋权利;以及人们的天赋平等
第六章 获得性权利,对物权与人格权,财产或主权
第七章 获得所有权的手段;所有权的界限与对象
第八章 派生的所有权;以及派生的所有权让与或转让的方式
第九章 关于合同或契约
第十章 语言使用中的责任
第十一章 誓言与誓约
第十二章 商业活动中商品的价值以及货币的性质
第十三章 社会生活中的主要合同
第十四章 来源于合法行为的人格权:或者是有责任的人的,或者是自己拥有这种权利的人的
第十五章 因其他人造成的伤害和灾难所产生的权利,以及对这种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章 人类社会或者说作为整体的人类的普遍权利
第十七章 因某些异常必要的情况产生的特殊权利
第十八章 处于天赋自由中的入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论
第三篇 论公民政体
第一章 关于获得性状况或持久性关系:第一种——婚姻
第二章 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主人和仆人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组成公民政府的动机
第五章 组成公民政府的自然方法,以及公民政府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政体的几种形式及其主要利弊
第七章 统治者的权利,其适用的范围
第八章 获取最高权利的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
第九章 论国家法律的本质及其执行
第十章 和平法与战争法
第十一章 政治联合的持续时间;结论
^ 收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