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
前言
一、 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二、 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三、 民法典保有的优势
四、 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五、 大陆的民法典草案
第二章 借箸代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前言
一、 民事立法者的位置
二、 民法的双重工具性
三、 纯粹民法典的意义
四、 构筑理想自治空间
五、 以专业为对话对象
六、 与公法接轨的转轴
七、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八、 身份法的宪法任务
结语
第三章 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进一言
前言
一、 民法典的法体系定位
二、 民法典的十二项规则
三、大陆民法典如何组装
四、 结语
第四章 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可能性
前言
一、 再访物权法定主义
二、 法定主义已经松动
三、 建构新财产权体系
第五章 可登记财产利益的交易自由——从两岸民事法制的观点看物权法定原则松绑的界线
前言
一、重探物权的本质
二、物权法定的成本
三、中国台湾已大幅松绑
四、大陆面对的问题
五、 结论
第六章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前言
一、 物权法定与法定物权
二、 检视法定物权的理由
三、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四、 法定物权的立法政策
第七章 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谈起
一、 制度内容与目的
二、 移植外国的情形
三、 给立法者的启示
第八章 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
前言
一、 公私法多层而交错的关系
二、 民法的三个水平转介条款
三、 宪法的主要垂直整合机制
四、 为动态的法规范体系奠基
第九章 以公法规范控制私法契约
前言
一、 走向二分法操作
二、 都陷入以问答问
三、 建立案例法方法
四、 八项可衡酌的因素
五、 八种可裁量效果
六、 动态体系的观点
七、 四个常见的误区
结语
第十章 民事裁判中的人权保障
一、 分权体制
二、 方法问题
结语
第十一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经济分析
前言
一、 契约和契约法
二、 交易的阶段化
三、 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
第十二章 物权堆叠的规范问题——以次序为轴心的堆叠原则
前言
一、 物权堆叠的概念与类型
二、 堆叠的法理与经济分析
三、 以次序贯穿的堆叠原则
四、 物权编修正的几点建议
第十三章 再谈共有物分割的问题——从比较法和法政策角度分析
前言
一、 共有物分割的规定
二、 草案对问题的响应
三、 其他立法例的比较
四、 法政策观点的评价
五、 台湾民法的修正建议
第十四章 民法随笔
第一篇 非线性的体系思考
一、 如何找法有三说
二、 症结在房地分离
三、 效率决定于市价
四、 三说都未搔到痒处
五、 “最高法院”的高度
第二篇 民法典与卷轴式教学
一、 五编制民法与卷轴式教学
二、 作为法学的基本功
三、 卷轴式教学浮现的问题
四、 反思背后的体系问题
五、 建构新体系的挑战
第三篇 堪培拉的启示
一、 纯粹民法还有空间吗
二、 颜色的迷恋最难将息
三、 一百年前的“两克”论战
四、 忘掉了积木怎样堆叠
五、 构建更大产能的体系
六、 堪培拉给我们的启示
第四篇 物权自由了
一、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二、 复数物权的两种类型
三、 从量共有转为质共有
四、 想象多大自由就多大
五、 养老权的高度未来性
六、 建构新的财产权体系
第五篇 重新认识限制物权
一、 被误导的物权图像
二、 新法凸显相对关系
三、 只是一种交易选择
四、 与契约自由的关系
五、 新物权法启动蜕变
第六篇 找到漏洞了吗
一、 不能挖西墙补东墙
二、 为何规避通说解释
三、 债权凭什么物权化
四、 回到建物用地问题
五、 例外规范隐然成形
第七篇 促销不动产役权
一、 主体属物客体属物的权利
二、 特定目的为必要登记事项
三、 异于一般物权者不在内容
四、 第三人设定的不是人役权
五、 操之于起造人的公寓役权
第八篇 全输的共有物分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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