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译者序
一 主权的历史
二 主权和国际法
三 国家是法人
四 法人的人格
五 国家和法律
六 利益是法律的目的物
七 法律是利益的估价
八 法律的权力
九 近代国家观念
原著者引言
绪论 近代国家观念
第一章 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力
第一节 新旧国家观念的对立
第二节 近代国家观念的发生
第三节 近代国家观念的意义
第二章 历史上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力
第一节 国家原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一个团体
第二节 主权者的权力的发生
第三节 古代政治学说是社会的法律制度学说
第四节 中世纪的政治学说是一种主权学说
第五节 同主权者缔结的契约的意义和专制主义下的社会契约意义
第六节 葛罗休斯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主权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七节 政治学说纯粹是一种主权学说
第八节 英国的主权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九节 旧制度下的德国国家哲学
第十节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主权学说的政治学说的产物
第十一节 十八世纪的国家主权学说
第十二节 卢梭的民权学说
第十三节 在立宪制度下近代国家观念的发生
第十四节 法律的权力代替主权者的权力
第三章 法律的拘束力的基础
第一节 法律主权观
第二节 法律的权力是意志的支配
第三节 对意志支配的批评
第四节 法律效力的条件
第五节 法规的基础
第六节 对于正义意识学说的反驳
一、正义意识的规范性
二、主权者的权力是法律的权力
三、法的固定性
四、力和法
第七节 法律是一个团体的规则
第八节 多数表决原则
第九节 对反对多数表决原则的辩论的批评
第十节 个人的正义意识
第十一节 正义意识的性质
第十二节 法律的制定
第十三节 立法是一种有组织的正义意识的作用
第十四节 非成文法
一、内容
二、必要
三、补充
四、废止和修改
五、成文法和法
第十五节 加强法的权力
一、关于刑罚和强制执行的行政
二、其他行政职务
第四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是一种智力的作用
第二节 编纂法典的影响
第三节 刑法内的改革
第四节 私法内的改革
第五节 对于判决的影响
第六节 主权观念和宪法
第七节 行政法内的主权观念
第八节 宪法和行政法体系的混合性
第九节 新旧政治学说的合理结论
一、法律的拘束力
二、法律的独占
三、效力的继续
四、成文法的解释
五、司法判决
第五章 利益和正义意识
第一节 关于利益的知识和公平
第二节 柏拉图的理想
第三节 君主政体
第四节 智力
第五节 利益的平衡
第六节 冲突的解决
第六章 立法的分权主义
第一节 以利益团体为基础的分权主义
第二节 改变利益团体为法律团体
第三节 立法机关的缺乏
第七章 法律的来源
第八章 法律的进化
第一节 历史的过程
第二节 唯智论
第三节 感情生活
第九章 国家
第一节 旧国家学说
第二节 批评
第三节 近代国家学说
第四节 国家是一个利益团体
第五节 国家的起源是一个利益团体
第六节 国家起源是一个法律团体
第七节 利益团体的组织
第十章 国际的法律团体
第一节 国际法的权力
一、从国家的权力取得它的权力
二、批评
第二节 国际法的内容
一、国际法对于看做法律团体的国家的重要性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第三节 国际法的制定
一、机关
二、习惯法
三、条约法
四、契约的和宣告的条约
五、立法
六、国际法的内部变化
七、世界国家的产生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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