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责任 刑法--机能性描述
作者:(德)雅科布斯 著,冯军 译
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10
页数:155
定价:9.50 元
ISBN-10:7562016259
ISBN-13:9787562016250
去豆瓣看看 中译本序
章 责任和预防
Ⅰ 无目的地确定责任是值得怀疑的
Ⅱ 归属理论中责任要素的目的联系
Ⅲ 具体事例中责任要素的目的联系
1. 习惯犯
2. 认识能力和遵守能力
3. 免责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过当
4. 一般的动机赋予过程及其起因
5. 再犯、教育、冲动
6. 行为状况
Ⅳ 结论
第二章 关于意志缺陷和认识缺陷的处理
Ⅰ 命题
Ⅱ 主观化的机能
Ⅲ 归属能力、期待可能性
Ⅳ 意导/与认识相对的无意志/无认识
1. 意志和认识对实际的规范效力的等价性
2. 在缺陷意志时刑罚的必要性
3. 存在可避免的缺陷认识(过失)时减轻责任的可能性
4. 特别是:不法的认识或者认识可能性
5. 对主观方面的机能性看法的异议
Ⅴ 总结
第三章 刑法的行为概念
Ⅰ 问题所在:行为-社会-刑法
Ⅱ 状态义务、结果义务、氏族义务
Ⅲ 不法中的行为
1. 因果主义
2. 目的主义;作为意义表达的行为
3. 目的的主义和过失
4. 社会性说明方式的必要性
5. 行为和不作为
6. 作为不承认规范有效性的意义表达
7. 规范有效性的不承认和外部的结果
8. 行为的客观化
9. 人格的不法?
Ⅳ 作为行为前提条件的责任
Ⅴ 关于行为概念的实质性
第四章 处在机能主义和“古典欧洲”原则思想之间的刑法 或者:与“古典欧洲”刑法的决裂?
Ⅰ 引言
Ⅱ 基础
1. 作为社会一部分的刑法
2. 规范保护
3. 社会性对主体性
……
德文目录
译者后记
格品恩特·雅科布斯,1937年生于德国明兴-格拉德马赫市。1967年获波恩大学博士学位;1971年在波恩大学写成教授资格论文后被聘为波鸿大学教授;1972年被聘为基尔大学高级教授;1976年被聘为累根斯堡大学高级教授;1986年被聘为波恩大学高级教授;1991年被选为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社会是由人们有秩序的交往构成的规范性世界,只有当规范支配着人们的交往时,也就是说,只有当规范成为人们行动的标准性解释模式时,社会才是真实的,社会这一形态就意味着规范联系,正是规范使人和社会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规范否认。刑法的机能不是保障法益,而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罚的机能不是保障犯罪人在将来不再犯罪,而是证实人们对规范有效性的依赖是正确的,错误的是犯罪人。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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