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特殊的公司主体
规则1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规则3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规则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5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揭开公司面纱
规则6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
规则7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
规则8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 股东权利
规则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第五章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规则14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其他股东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规则15诉讼调解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叉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规则16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不因是否已实际履行受到影响
规则17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公司已作出委托代理行为
规则18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第六章 公司担保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八章 产权变动与清算
第九章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
第十章 合伙
第十一章 企业挂靠
第十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 收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