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卷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 合同订立
规则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正确区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规则2 (签章行为与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盖章与签字一样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规则3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
规则4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
规则5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竟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规则6 (格式合同效力的确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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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正确区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规则2 (签章行为与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盖章与签字一样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规则3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
规则4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
规则5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竟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规则6 (格式合同效力的确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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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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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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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2: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变更与转让、时效、管辖》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
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跨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跨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第一章 合同订立
规则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正确区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规则2 (签章行为与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盖章与签字一样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规则3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
规则4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
规则5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竟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规则6 (格式合同效力的确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
第二章 合同效力
规则7 (签章行为与合同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状况,从而确信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规则8 (合同欺诈的认定)当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规则9 (合同撤销权)当事人未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以对方当事人欺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予支持
规则10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
规则11 (合同欺诈与可撤销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虚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受让方的信任,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系可撤销合同
规则12 (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未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合同解释
规则13 (文义解释)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
规则14 (目的解释)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进行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
规则15 (合同解释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合同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转让
规则16 (合同变更的认定)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协议条款修改,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
规则17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双方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规则18 (债权的让与)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规则19 (债权转让后的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即丧失向债务人主张该权利的资格
规则20 (债务转让)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承诺书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上签章的,应认定债权人未同意债务转让
规则21 (孳息的变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第五章 诉讼时效、管辖
第六章 其他
^ 收 起
规则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正确区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规则2 (签章行为与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盖章与签字一样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规则3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
规则4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
规则5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竟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规则6 (格式合同效力的确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
第二章 合同效力
规则7 (签章行为与合同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状况,从而确信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规则8 (合同欺诈的认定)当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规则9 (合同撤销权)当事人未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以对方当事人欺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予支持
规则10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
规则11 (合同欺诈与可撤销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虚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受让方的信任,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系可撤销合同
规则12 (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未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合同解释
规则13 (文义解释)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
规则14 (目的解释)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进行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
规则15 (合同解释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合同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转让
规则16 (合同变更的认定)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协议条款修改,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
规则17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双方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规则18 (债权的让与)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规则19 (债权转让后的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即丧失向债务人主张该权利的资格
规则20 (债务转让)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承诺书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上签章的,应认定债权人未同意债务转让
规则21 (孳息的变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第五章 诉讼时效、管辖
第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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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教程》、《行政争讼法概论》、《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等著作五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何东林,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与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等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朱婧,女,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多次参加全国法学年会,并在《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唐艳,女,湖南省株洲人,法学硕士。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审判长。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曾参加中德法官法律制度研讨会(德国柏林),《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法律”适应》被收入湖南师范大学2005年研究生优秀论文集,曾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3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参与撰写),先后在《检察日报》、《法制与社会》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 收 起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教程》、《行政争讼法概论》、《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等著作五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何东林,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与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等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朱婧,女,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多次参加全国法学年会,并在《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唐艳,女,湖南省株洲人,法学硕士。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审判长。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曾参加中德法官法律制度研讨会(德国柏林),《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法律”适应》被收入湖南师范大学2005年研究生优秀论文集,曾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3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参与撰写),先后在《检察日报》、《法制与社会》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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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2: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变更与转让、时效、管辖》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
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跨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跨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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