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简介
序言
第一部分 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适用公约的条件
第二条 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
第三条 加工、劳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第四条 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第六条 公约的任意性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第八务 当事人行为的解释原则
第九条 惯例与习惯教法的效力
第十条 营业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
第十二条 对舍同订立形式的保留
第十三条 书面的含义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要约的含义
第十五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及撤回
第十六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七条 要约的终止
第十八条 承诺的含义及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 对要约的添加或修改
第二十条 承诺时间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迟延承诺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三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送达”的含义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根本违约
第二十六条 通知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 通知的要求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 实际履行的判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撤销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交货地点
第三十二条 有关运输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交货时间
第三十四条 移交单据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交付相符货物
第三十六条 卖方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期间
第三十七条 补救提前交货时的不符货物
第三十八条 货物检验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通知货物不符
第四十条 明知交付不符货物时的后果
第四十一条第三方对货物的请求权
第四十二条 卖方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买方的通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 买方有理由未发通知的情况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买方各种救济手段的综述
第四十六条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给予履行宽限期
第四十八条 卖方对违约的救济
第四十九条 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五十条 减低货价
第五十一条 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手段
第五十二条 买方拒绝提前、超量交货的权利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付款的预备步骤
第五十五条 “价格待定合同”的价格确定
第五十六条 按净重确定价格
第五十七条 付款地点
第五十八条 付款时间
第五十九条 付款无需催告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收取货物义务的含义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六十一条 卖方各种救济手段综述
第六十二条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
第六十三条 规定额外的履约期限
第六十四条 宣告合同无效
第六十五条 卖方订明货物规格的权利
第四章 风险转移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的灭失或损害
第六十七条 涉及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第六十九条 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
第七十条 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一般义务的规定
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第七十一条 中止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在履行期满前宣告合同无效
第七十三条 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 损害赔偿额的原则及计算的一般规则
第七十五条 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一)
第七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二)
第七十七条 减轻损失
第三节 利息
第七十八条 对应付款额收取利息
第四节 免责
第七十九条 因一定障碍而免责
第八十条 一方行为造成的不履行义务
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条 宣告合同无效对当事人各项义务的效果
第八十二条 买方不能按原状归还货物的后果
第八十三条 其他救济方法的保留
第八十四条 利益的返还
第六节 保全货物
第八十五条 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第八十七条 寄放入仓库
第八十八条 出售货物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八十九条 公约的保管人
第九十条 公约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第九十一条 公约的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准
第九十二条 对公约第二或第三部分的保留
第九十三条 联邦条 款
第九十四条 适用区域规则或国内法(排除公约规则的适用)
第九十五条 对第一条第(1)款(b)项的保留
第九十六条 书面保留
第九十七条 声明的确认、形式、通知、生效及撤回
第九十八条 不允许其他保留
第九十九条 公约的生效
第一百条 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对公约的退出
附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UNTED NATONS CONVENON 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ONAL SALE OF GOODS(1980)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缔约方一览表
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介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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