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
作者:冯军 著
出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11
丛书:中青年刑法学文库
页数:456
定价:49.00 元
ISBN-13:9787301160428
ISBN-10:7301160429
去豆瓣看看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融合
一、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二、道德与法律的效力
三、道德与法律的制定
四、道德与法律的实施
五、结论
刑法与民法的界限
一、问题所在
二、基本区别
三、具体运用
查看完整 冯军,中日联合培养法学博士,洪堡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外国刑法研究所所长,个人专著有《刑事责任论》一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另有六部译作。
很多刑法问题,都应该规范地加以理解。刑法典是刑法学人的圣经,缺乏对刑法条文的透彻分析和整体把握,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刑法。但是,规范地理解刑法,并非意味着仅仅从包含刑法规范的刑法条文出发来认识刑法问题。所谓规范地理解刑法,是指认识刑法问题至少要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刑法坚持正当的交往。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人们往往遭遇行动定位的困难。
二,刑法证明社会的现实。刑法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只要一个社会仍然发挥着正常的机能,刑法就必须正视并且证实这个社会的现实性。
三,刑法保障人类的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这一命题已经因为哲学上的太多论证而不再需要论证。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融合
一、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二、道德与法律的效力
三、道德与法律的制定
四、道德与法律的实施
五、结论
刑法与民法的界限
一、问题所在
二、基本区别
三、具体运用
刑法的规范化诠释
一、关于刑法机能的规范化理解
二、关于刑法总则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刑法分则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刑法的根本性结论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一、自我答责的基本原理
二、行为人的自我答责
三、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四、余论
犯罪化的思考
一、非犯罪化的偏差
二、犯罪化的选择
三、轻罪的刑罚多样化
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一、刑事和解的理念
二、《刑事和解法》建议稿
和谐社会与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的动向及其背景
二、“和谐社会”作为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
三、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具体措施
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
一、修改刑法的理念
二、修改刑法的规则
刑法中的客观归属理论
一、序论
二、客观归属理论的含义
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四、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五、构成要件的射程范围
六、简单的评论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含义
一、被害人承诺的含义和效果
二、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根据
三、被害人承诺的种类及其成立要件
四、被害人承诺的错误
五、被害人的承诺与具体事案的解决
论刑法中的“责任”概念
一、引论
二、“责任”的汉语含义
三、中国《刑法》的“责任”规定
四、中国刑法学者的责任观念
五、“责任”的刑法学功能
六、结论
原因中自由的行为
一、译语说明
二、可罚性的基础
三、故意犯罪型
四、过失犯罪型
五、独立犯罪型
六、结论
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
一、可罚性的含义和地位
二、可罚性的要素
新刑法中的单位犯罪
一、序说
二、立法状况
三、学说论争
四、司法实践
五、具体问题
六、结论
过失共同犯罪
一、通说及其批判
二、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三、立法建议
刑罚的量定
一、刑罚量定的意义
二、刑罚量定的偏差
三、量刑偏差的克服方法
死刑、犯罪人与敌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应该立即废除针对犯罪人的死刑
三、应该继继保留针对敌人的死刑
四、结论
生命权的刑法保护
一、生命权刑法保护的扩展:关于堕胎
二、生命权刑法保护的限缩:关于安乐死
三、生命权刑法保护的过剩:关于“自杀共犯”
四、结论
“婚内强奸”的刑法性质
一、引论
二、判例
三、学说
四、私见
五、结论
挪用公款罪的学理分析
一、立法论的思考
二、解释论的难题
三、程序法的出路
四、实践中的困惑
五、简要结论
涉灾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应当从重处罚涉灾犯罪
二、不应忽视灾前诱致犯罪
三、慎重认定灾中顶风犯罪
四、坚决严惩灾后背职犯罪
后记
^ 收 起 冯军,中日联合培养法学博士,洪堡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外国刑法研究所所长,个人专著有《刑事责任论》一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另有六部译作。
很多刑法问题,都应该规范地加以理解。刑法典是刑法学人的圣经,缺乏对刑法条文的透彻分析和整体把握,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刑法。但是,规范地理解刑法,并非意味着仅仅从包含刑法规范的刑法条文出发来认识刑法问题。所谓规范地理解刑法,是指认识刑法问题至少要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刑法坚持正当的交往。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人们往往遭遇行动定位的困难。
二,刑法证明社会的现实。刑法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只要一个社会仍然发挥着正常的机能,刑法就必须正视并且证实这个社会的现实性。
三,刑法保障人类的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这一命题已经因为哲学上的太多论证而不再需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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