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
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 的
二、须有协议之存在
三、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四、须协议无瑕疵存在
五、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六、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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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
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 的
二、须有协议之存在
三、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四、须协议无瑕疵存在
五、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六、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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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法学基础教育中,英美契约法(Contracts)及侵权行为法(Torts)为二基本科目,凡修习法律学之学子,所必修习之。《英美契约法论》即对英美契约法之起源、发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见英美契约法之态样及日后之去向,均作有系统之介绍。特别是英美契约法中之"约因"(Consideration)为英美契约法之重点及特色,乃大陆法中无之,《英美契约法论》对其起源及十九世纪发展出之禁反言(Estoppel)理论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详细之介绍及讨论。第三版中特别以电子商务与契约法设立专章讨论。英美契约法中之其他主要内容如要约与承诺,防止诈欺条例,意思表示瑕疵如错误、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口头证据法则,当事人行为能力,契约内容之解释,不法约定及契约违约之救济等均列有专章介绍,讨论时并附有最新判例详细论述。附录中特增列原文式样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约样本。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
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 的
二、须有协议之存在
三、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四、须协议无瑕疵存在
五、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六、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
第一款 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and Formal Contract)
第一目 非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一、口头契约(By Word of Mouth)
二、书面形成之契约(In Writing)
三、以行为形成之契约(By Conduct)
四、部分书面与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
第二目 要式契约(Formal Contract)
一、裁判上之契约(Contract of Record)
二、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
第二款 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一目 双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第二目 单方契约(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三款 无效契约、得撤销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节 要约(Offer)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
二、当时之情形
三、要约之对象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节 要约(Offer)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
二、当时之情形
三、要约之对象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
第七款 要约之消灭
第一目 期间之届满(Lapse of Time)
第二目 要约之撤回(Revocation)
第三目 拒绝要约(Rejection)
第四目 要约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0fferor)
第二节 悬赏广告(Reward)
第一款 悬赏广告之性质
第一目 私人目 的所为之悬赏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
第二款 悬赏契约成立之要件
第三款 悬赏广告之履行与撤回
第三节 拍卖(Auction)
第一款 拍卖之意义及其性质
第二款 拍卖之分类
第一目 保留底价之拍卖
第二目 无保留底价之拍卖
第三目 电子商务拍卖
一、协定第四条:出价与买受
二、协定第五条:陈列与贩售
第四节 承诺(Acce Dtance)
第一款 承诺之意义与性质
第二款 承诺之有效要件
第一目 承诺之形成必须符合要约之规定
第二目 承诺须于要约有效期间内为之
第三目 承诺必须对要约为完全之同意
第四目 标准订单表格之战
第三款 承诺之通知
第四款 承诺之方式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
第五款 承诺之生效时期
第一目 到达主义
第二目 发信主义
第六款 错误承诺
第七款 沉默与承诺
第一目 沉默不构成承诺
第二目 收受与留存货品是否构成承诺契约行为
第八款 承诺之迟到与撤回
第九款 工程承揽适用原则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约构成要件看工程承揽
第二目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约中之角色
第三章 约因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约因之意义
第三节 约因之功能
第四节 约因之判断
第五节 双方契约之约因
第六节 约因之替代——允诺禁反言
第七节 无约因之契约
第八节 盖印契约
第九节 结论——约因之存废及大陆法系契约“原因”间之比较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与英美契约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契约法之角色定位
第三节 EDI AND B2B
第四节 电子商务契约何时成立
第五节 网际网络案例一探
第五章 防止诈欺条例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防止诈欺条例下须为书面契约之种类
第三节 防止诈欺条例之效力
第六章 错误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错误之种类
第三节 有影响力之错误
第四节 衡平法对错误之救济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虚伪意思表示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虚伪意思表示
第三节 虚伪意思表示之种类及其效力
第四节 虚伪意思表示与撤销权
第八章 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强暴胁迫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
第九章 口头证据法则
第一节 口头证据法则的意义
第二节 适用口头证据法则之标准
第三节 口头证据法则之限制
第十章 当事人之行为能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之缔约能力
第三节 心神丧失及酗酒者
第四节 法人
第五节 特殊身份者之缔约能力
第六节 元首、公法人与欧洲共同体之缔约能力
第十一章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
第十二章 不法约定
第十三章 契约违约之救济
第十四章 英美契约法形成的历史过程
附录
主要参考书目
法律名词英中对照表
英美通用商业契约样本
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
^ 收 起
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
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 的
二、须有协议之存在
三、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四、须协议无瑕疵存在
五、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六、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
第一款 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and Formal Contract)
第一目 非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一、口头契约(By Word of Mouth)
二、书面形成之契约(In Writing)
三、以行为形成之契约(By Conduct)
四、部分书面与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
第二目 要式契约(Formal Contract)
一、裁判上之契约(Contract of Record)
二、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
第二款 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一目 双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第二目 单方契约(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三款 无效契约、得撤销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节 要约(Offer)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
二、当时之情形
三、要约之对象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节 要约(Offer)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
二、当时之情形
三、要约之对象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
第七款 要约之消灭
第一目 期间之届满(Lapse of Time)
第二目 要约之撤回(Revocation)
第三目 拒绝要约(Rejection)
第四目 要约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0fferor)
第二节 悬赏广告(Reward)
第一款 悬赏广告之性质
第一目 私人目 的所为之悬赏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
第二款 悬赏契约成立之要件
第三款 悬赏广告之履行与撤回
第三节 拍卖(Auction)
第一款 拍卖之意义及其性质
第二款 拍卖之分类
第一目 保留底价之拍卖
第二目 无保留底价之拍卖
第三目 电子商务拍卖
一、协定第四条:出价与买受
二、协定第五条:陈列与贩售
第四节 承诺(Acce Dtance)
第一款 承诺之意义与性质
第二款 承诺之有效要件
第一目 承诺之形成必须符合要约之规定
第二目 承诺须于要约有效期间内为之
第三目 承诺必须对要约为完全之同意
第四目 标准订单表格之战
第三款 承诺之通知
第四款 承诺之方式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
第五款 承诺之生效时期
第一目 到达主义
第二目 发信主义
第六款 错误承诺
第七款 沉默与承诺
第一目 沉默不构成承诺
第二目 收受与留存货品是否构成承诺契约行为
第八款 承诺之迟到与撤回
第九款 工程承揽适用原则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约构成要件看工程承揽
第二目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约中之角色
第三章 约因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约因之意义
第三节 约因之功能
第四节 约因之判断
第五节 双方契约之约因
第六节 约因之替代——允诺禁反言
第七节 无约因之契约
第八节 盖印契约
第九节 结论——约因之存废及大陆法系契约“原因”间之比较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与英美契约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契约法之角色定位
第三节 EDI AND B2B
第四节 电子商务契约何时成立
第五节 网际网络案例一探
第五章 防止诈欺条例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防止诈欺条例下须为书面契约之种类
第三节 防止诈欺条例之效力
第六章 错误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错误之种类
第三节 有影响力之错误
第四节 衡平法对错误之救济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虚伪意思表示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虚伪意思表示
第三节 虚伪意思表示之种类及其效力
第四节 虚伪意思表示与撤销权
第八章 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强暴胁迫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
第九章 口头证据法则
第一节 口头证据法则的意义
第二节 适用口头证据法则之标准
第三节 口头证据法则之限制
第十章 当事人之行为能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之缔约能力
第三节 心神丧失及酗酒者
第四节 法人
第五节 特殊身份者之缔约能力
第六节 元首、公法人与欧洲共同体之缔约能力
第十一章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
第十二章 不法约定
第十三章 契约违约之救济
第十四章 英美契约法形成的历史过程
附录
主要参考书目
法律名词英中对照表
英美通用商业契约样本
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
^ 收 起
英美国家法学基础教育中,英美契约法(Contracts)及侵权行为法(Torts)为二基本科目,凡修习法律学之学子,所必修习之。《英美契约法论》即对英美契约法之起源、发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见英美契约法之态样及日后之去向,均作有系统之介绍。特别是英美契约法中之"约因"(Consideration)为英美契约法之重点及特色,乃大陆法中无之,《英美契约法论》对其起源及十九世纪发展出之禁反言(Estoppel)理论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详细之介绍及讨论。第三版中特别以电子商务与契约法设立专章讨论。英美契约法中之其他主要内容如要约与承诺,防止诈欺条例,意思表示瑕疵如错误、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口头证据法则,当事人行为能力,契约内容之解释,不法约定及契约违约之救济等均列有专章介绍,讨论时并附有最新判例详细论述。附录中特增列原文式样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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