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学名著:英宪精义
作者:(英)戴雪 著,雷宾南 译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4
页数:586
定价:42.00 元
ISBN-10:7800834301
ISBN-13:978780083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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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书第一版序文
第八版序文
译者序
译者导言
导言
全书纲领
宪法的真性质
第一节 古代人民的宪法观
第二节 今代人民的宪法观
第三节 英宪的涵义及范围何在
第四节 宪法名称的确访
第五节 宪法的研究范围测定
第一篇 巴力门的主权
第一章 巴力门主权的性质
第一节 宗旨
第二节 何为巴力门主权
第三节 巴力门主权说释疑
第四节 为巴力门主权的原则解除困难
第二章 巴力门与非主权的造法机关
第一节 章旨
第二节 主权的巴力门所有特性
第三节 非主权造法机关之特性
第四节 从属的造法机关
第三章 巴力门主权与联邦主义
第一节 章旨
第二节 欲明白联邦主义莫如研究美国宪法
第三节 联邦主义的存在条件及其建国宗旨
第四节 联邦主义的主要特性
第五节 此类主要特性与其他联邦国家
第六节 联邦政制与巴力门主权之比较
第二篇 法律主治
第四章 法律主治的体用
第一节 引论
第二节 法律主治的三个指意
第三节 法律主治在发展进程中所生影响
第五章 人身自由所应有权利
第一节 英宪与比宪互勘
第二节 意义及救济方法的探讨
第三节 出庭状
第六章 议论自由所应有权利
第一节 法宪比宪与英宪比较
第二节 毁谤法之探讨
第三节 出版自由何故被视为英格兰所有别相
第四节 现代英国的出版事业所有地位
第五节 与外国古今法律对勘
第六节 与本国古代法律对勘
第七节 英法出版律对勘后之问题
第七章 公众集会所应有权利
第一节 比宪与英宪互勘
第二节 集会原理的应用
第三节 个人自由的制限
第儿章 戒严法
第一节 引论:英吉利法律之分界问题
第二节 戒严法与英吉利法律
第九章 陆军
第一节 引论:本章论旨
第二节 常备军
第三节 地方防军
第十章 财
第一节 章旨
第二节 岁入之法律渊源
第三节 岁出之法律根据
第四节 合法度支之保证
第十一章 阁臣的责任
第一节 何谓阁臣的责任
第二节 阁臣的责任与法律主治
第十二章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反比
第一节 章旨
第二节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探讨
第三节 比较观察
第十三章 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主治
第一节 引论
第二节 先就巴力门主权观察
第三节 复就法律主治观察
第三篇 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第十四章 宪典的性质
第一节 引论
第二节 宪典的性质
第三节 宪典的共相
第四节 宪典的终局
第十五章 宪典的责效力
第一节 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节 各种答案
第三节 宪法上之几个次要问题
第四节 结论
附录
书后一 法兰西宪法的硬性
书后二 联邦国家中之权力分割
书后三 执政的两种形式
书后四 自卫的权利
书后五 公众集会的权利所有问题
书后六 军人在被命解散非法会议时所应守本分
书后七 “违宪”法律的义解
书后八 瑞士联邦主义
书后九 澳大利亚联邦主义
书后十 戒严法在外战或内乱时期之问题
书后十一 平政法院的组织
书后十二 论控诉元首
书后十三 1911年巴力门法案
部分新旧译名对照表
戴雪,英国宪法学家、国际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他出生于英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858年以优等荣誉奖毕业于该学院。1863年取得内殿律师学院律师资格,在伦敦从事律师业务,并进行法学著述。1882年—1909年担任牛津大学教授,在英国历史上开创了在大学讲授普通法的先例。《英宪精义》是戴雪的三大名著之一,原名《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简称“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英宪精义》原是戴西的牛津讲义的修正稿,1885年初版于伦敦,在以后的30年间,该书多次再版,每次印行作者都对原稿进行修正,1915年该书发行了第八版。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英国国家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则。包括:(1)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权力。他认为,英国的主权在议会。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修改宪法和废除普通法。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在法律上是无所不能的,是全部法律主权的体现。(2)法治原则。戴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并主张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反对采用一种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他还认为,根据习惯法的原则,国家与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法治不仅能排除专横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政府官员的任意判断,并使司法独立等。(3)正式的法律规则和非正式的宪法传统之间的密切关系。英宪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构成。主要包括:第一、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stes),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Retition of Rights),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 Biu of Rights) 等。第二、由议会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701年《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等。第三、宪法性的法院判例。如1678年确立法官特权的贺威尔案(Howlls Cose)。第四、普通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定,如关于国王特权的制度。第五、宪法惯例。惯例虽然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王权由大臣实际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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