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概况
第二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一)
第三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二)
第四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三)
第五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四)
第六篇 论各成员国不和的危险(一)
第七篇 论各成员国不和的危险(二)
第八篇 各成员国之间相互为敌的后果
第九篇 联邦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一)
第十篇 联邦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二)
第十一篇 联邦对于贸易和海军的作用
第十二篇 联邦对于税收的作用
第十三篇 联邦在政府开支上的优势
第十四篇 驳以幅员辽阔反对新宪法草案者
第十五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一)
第十六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二)
第十七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三)
第十八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四)
第十九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五)
第二十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六)
第二十一篇 现行邦联的其他缺点(一)
第二十二篇 现行邦联的其他缺点(二)
第二十三篇 维持合众国需要新宪法提议的有力政府
第二十四篇 论共同防务所需的权力(一)
第二十五篇 论共同防务所需的权力(二)
第二十六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一)
第二十七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二)
第二十八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三)
第二十九篇 论民兵
第三十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一)
第三十一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二)
第三十二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三)
第三十三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四)
第三十四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五)
第三十五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六)
第三十六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七)
第三十七篇 制宪会议设计适当政体的困难(一)
第三十八篇 制宪会议设计适当政体的困难(二)
第三十九篇 论新宪法与共和原则的一致性
第四十篇 论制宪会议组建混合式政府的权力
第四十一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一)
第四十二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二)
第四十三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三)
第四十四篇 新宪法草案对各成员国权力的限制
第四十五篇 驳联邦权力对各成员国政府的所谓威胁
第四十六篇 联邦与各成员国政府的影响力对比
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的特殊架构及各部门间权力分配
第四十八篇 三权分立应彼此制约
第四十九篇 驳经常召开民意大会以防篡权的方式
第五十篇 驳定期召开民意大会以防篡权的方式
第五十一篇 政府架构必须要能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
第五十二篇 论众议院(一)
第五十三篇 论众议院(二)
第五十四篇 论各成员国之间的议席分配
第五十五篇 论众议院议席的数量(一)
第五十六篇 论众议院议席的数量(二)
第五十七篇 驳选举制将使少数人凌驾于多数人之上的意见
第五十八篇 驳不应随人口增长相应增加联邦众议员数量的意见
第五十九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一)
第六十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二)
第六十一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三)
第六十二篇 论参议院(一)
第六十三篇 论参议院(二)
第六十四篇 参议院的权力(一)
第六十五篇 参议院的权力(二)
第六十六篇 驳将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反对意见
第六十七篇 论总统
第六十八篇 论总统的选举方式
第六十九篇 论总统的真实属性
第七十篇 续论总统
第七十一篇 总统的任期(一)
第七十二篇 总统的任期(二),并论总统的连任
第七十三篇 关于总统薪酬及其否决权的规定
第七十四篇 总统对陆、海军力量的指挥权及赦免权
第七十五篇 总统的缔约权
第七十六篇 总统的任命权(一)
第七十七篇 总统的任命权(二),以及总统的其他权力
第七十八篇 论司法部门(一)
第七十九篇 论司法部门(二)
第八十篇 论司法部门(三),司法部门的权力
第八十一篇 论司法部门(四),司法权力的分配
第八十二篇 论司法部门 (五)
第八十三篇 论司法部门(六),关于陪审团
第八十四篇 驳其他多种反对新宪法草案的意见
第八十五篇 结束语
附录一 独立宣言
附录二 邦联条款
附录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四 宪法修正案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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