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世纪末一次又一次犯罪浪潮的出现,人们已经对犯罪问题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然而对犯罪行为涉及的双方,人们却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一方面,随着人权观念的广泛传播,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程度成了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准,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完备。另一方面,被害人却远没有这么幸运。自从国家垄断了对犯罪的追诉和刑罚的权力以后,刑事被害人逐渐从公众的视野中消失。直到上个世纪中叶,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为被害人争取权利的运动普遍开展,以被害人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得到主张,被害人在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刑事程序上对被害人的保障。近年来,许多西方国家在确立了对被害人的赔偿和社会保护制度之后,被害人权利运动和被害人学的研究又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从本源上看,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就获得了两大权利:对加害人的人身惩罚权和经济上的求偿权。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演化,人身惩罚权转化为纯粹程序上的权利,经济求偿权则基本上转化为民事上的权利,而全社会也开始关怀和帮助被害人。近年来,随着国际人权保障思想的发展,刑事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受到广泛的关注,各国都在本国立法中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而且对被害人权益进行保障的国际标准也逐渐形成。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准确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之一,通过规定诉讼原则、程序,特别是各种诉讼法律关系,实现保障人权。因此,它规定得越具体、越科学就越能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直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尽管如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关怀还不够,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被害人还没有享有完全的当事人权利,对被害人的援助与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也表现出对被害人经济求偿权保护的缺失,使对被害人的个别救济淹没在国家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因而,应当根据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构建我国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社会关怀。在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上,应当赋予被害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权,加强被害人的庭审参与权,完善其以自诉的方式对国家机关不予追究的公诉案件加以救济的权利;在赔偿权上,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得以通过附带民诉来实现。同时保障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对被害人实行法律援助,完善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权,救助因为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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