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国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环保发展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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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国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环保发展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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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国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环保发展方针】
第八条 【财政投入】
第九条 【宣传教育】
第十条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产业】
第二十二条 【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大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 【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
第四十一条 【“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1.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淘汰制度与禁止引进制度】
第四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十八条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管理】
2.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承担何种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运输人员应怎么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统筹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 【环境责任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众参与】
第五十四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4.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七条 【举报】
第五十八条 【环境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按日计罚】
第六十条 【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5.从事金属加工项目的主体是否有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民事责任】
6.照明灯光对他人产生影响怎么处理?
7.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何举证?
第六十五条 【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七条 【内部监督】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
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
实用附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收 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国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环保发展方针】
第八条 【财政投入】
第九条 【宣传教育】
第十条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产业】
第二十二条 【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大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 【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
第四十一条 【“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1.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淘汰制度与禁止引进制度】
第四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十八条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管理】
2.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承担何种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运输人员应怎么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统筹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 【环境责任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众参与】
第五十四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4.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七条 【举报】
第五十八条 【环境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按日计罚】
第六十条 【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5.从事金属加工项目的主体是否有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民事责任】
6.照明灯光对他人产生影响怎么处理?
7.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何举证?
第六十五条 【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七条 【内部监督】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
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
实用附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收 起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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