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但法律的儒家化并非在唐代以后便已告终结,而是在宋元以后呈现出新的特征。《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通过较为深入地探讨清代妇女改嫁相关法律问题,试图以这一具体问题为例,揭示出儒家思想内部的丰富性和内在)中突,及其作为实际的法理对法律领域所产生的影响。
《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首先讨论了妇女改嫁的主婚人问题,通过对民间习惯法和具体司法案例的考察和分析,探讨了改嫁主婚人之争中所体现的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如何认识女子出嫁以后与夫家、母家的法律关系。《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经分析认为,将出嫁女子在人身上完全归属于夫家的倾向,不利于夫家与母家主婚权之争的妥善解决,也与女子出嫁后与两家的实际法律关系不相符。民间习惯法中显示了对该问题的较好的解决方法,但官方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充分吸纳。改嫁主婚问题还包括改嫁中的自主性问题。妇女改嫁时,其相对于初嫁确实有较大的自主性,法律对妇女守志的保障,也使得妇女在主婚问题上获得了一定的抗命之权,但这毕竟是在守志的前提和意蕴下获得的,儒家婚姻制度安排对体现自由意志的爱情的忽略,使得妇女改嫁的自主性总体上仍然相当有限。
孀妇改嫁是清代妇女改嫁最通常的情形,清代法律虽然体现了理学影响、鼓励和保障守节,但对孀妇改嫁并没有过于强人所难,总体上体现了较为宽容和务实的态度,但清代对孀妇改嫁的不同主张和看法在法律领域也有明显的体现。在法律对居丧改嫁、改嫁对象限制等问题的规定中仍有歧视女性的一些内容,是夫妇之纲在立法上进一步强化的体现。而孀妇招夫作为特殊的改嫁形式,则体现了这种情形下妇女地位的优越性。除了孀妇改嫁,离婚改嫁也是清代妇女改嫁不可忽视的重要形式。《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揭示了孀妇改嫁之外的诸多合法与非法改嫁情形,而这些都与当时的离婚观念和离婚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有密切关系。清代儒学内部及社会观念对于离婚的态度存在较大分歧。主张“妇女守节”和“从一而终”是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使得合离与休妻等正当的离婚方式难以实行,正常的离婚制度实效不佳,造成了很多实际中的非法改嫁。背夫在逃改嫁是有关离婚改嫁的重要法律,具有隐而不发的重要影响,其中体现的类似于君臣统治关系的思想观念也具有典型的分析意义。《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还对清代的命妇、妾、童养媳这三种特殊身份妇女改嫁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特殊法律问题进行了考察,注意到禁止命妇改嫁的法律实际上是清代关于妇女改嫁的法律中最具实效的规定,在相关思想观念和配合制度共同作用下,产生了重要历史影响。妾与童养媳改嫁在人身和财产等问题上都体现了特殊性。特别是童养媳由于其礼经所不载的特殊身份,在司法认定中常引起争议和困难。
《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还注意到清代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改嫁,即许嫁未婚女子改嫁。将许婚后因未婚夫亡等变故而别嫁的行为也视为改嫁,是清代婚姻思想观念中“从一而终”守节观念造成的结果。清代学者对守贞问题的激烈争论,体现了儒学内部两种不同的思想倾向,两者对相关法律问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改嫁是婚姻家庭中的重大变故,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对改嫁妇女及相关人员都有重大影响。其中改嫁在人身关系方面的影响,常常体现在服制关系的复杂变化及其给相关司法案件认定带来的困难,相关司法中显示出对于夫妻、母子等关系中的恩义的重视,恩义如何,是司法中所谓“情理”的重要内容。改嫁引起的财产法律关系问题,较之初婚更加突出体现了当时婚姻论财的社会风俗。而立法上支持和鼓励孀妇守志的规定,虽然产生了一定的预期法律效果,但在底层民众中反而成为促使改嫁发生的重要法律原因。
通过对上述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的讨论,《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进一步揭示和总结了作为实际法理的儒学对相关法律的重大影响,并将这种儒学内部“天理”和“情理”的冲突与清代儒学发展的思想史结合起来。法律领域是清代儒学发生变化的重要领域,在礼制、官方立法、司法、民间习惯法等方面都体现了儒家思想内部的丰富性和冲突,以及对这种冲突的协调。清代法律的儒家化,见之于改嫁法律问题,呈现出“天理”和“情理”两种意义上的法律儒家化交织并行的格局,两者交相作用,共同构成清代改嫁法律史的主旋律。
《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在研究方向和方法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法律之下的人的关注,将法律制度视为人的行动的基本框架和背景因素,将法律与人的关系问题也列为研究和考察的重要内容。与此相适应,《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不仅采用了大量的司法案例以探讨法律实效,还较多运用文学作品以补充普通法律史史料的不足,增进对历史的想象和具体历史情境的理解。
^ 收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