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私法导论
凡例
英译者序言
致读者
第一部分法之原理与人法
第一章法理学与正义
第二章不同种类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关于法定的人之条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完全与限定能力
第五章婚姻
查看完整
英译者序言
致读者
第一部分法之原理与人法
第一章法理学与正义
第二章不同种类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关于法定的人之条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完全与限定能力
第五章婚姻
查看完整
张凇纶,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后,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英美财产法、民法哲学与财产法哲学。已出版专著《论物上负担制度:财产法的对抗力革命》(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并在《哲学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
《格劳秀斯私法导论》是近代著名法学家格劳秀斯关于民商法的论著,全书仿照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体例,全面论述了当时的私法,不仅阐明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还揭示了其背后的法理与价值,是一部十分宝贵的史料,对于今天的民法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凡例
英译者序言
致读者
第一部分法之原理与人法
第一章法理学与正义
第二章不同种类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关于法定的人之条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完全与限定能力
第五章婚姻
第六章关于父母健在之子女
第七章关于失亲子女(orphan)以及监护人
(guardian)指定
第八章监护人的权力(power)
第九章监护人的职责(duty)
第十章监护的终止
第十一章对成年人的监护(ward)
第十二章出生方式:合法与不合法
第十三章关于本国人(native)与外国人(alien)
第十四章关于贵族与平民(commoner)
第十五章关于神职人员(clergy)与俗世人员(laity)
第二部分对物权(real right)
第一章法律对物(thing,荷兰语zaken)的规定以及分类
第二章占有权(the right of possession)
第三章所有权,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章关于无主物(res nullius)的取得
第五章基于前任所有权人之同意的取得
第六章孳息的取得
第七章基于时效的取得
第八章基于加工(specification)、混同和混合
第九章基于流沙(sand-drift)、洪水与冲积(alluvion)
的取得
第十章基于出生、动产的添附、建造与耕作的取得
第十一章关于婚姻带来财物的聚合体
第十二章关于婚前协议(ante-nuptialcontract)
第十三章婚姻解体之后,婚姻共同财产仍存续的情况
第十四章继承:基于临终遗嘱(lastwill)或无遗嘱
(intestacy)
第十五章谁能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六章谁能基于临终遗嘱而取得财产?
第十七章如何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八章遗嘱继承概论
第十九章直接指定继承人(directinstitution)
第二十章间接继承人指定(或者遗嘱信托,fidei-
commissary)
第二十一章对遗产的接受或放弃
第二十二章论遗赠(legacy)及其范围
第二十三章论遗赠如何做成及其效力
第二十四章临终遗嘱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
第二十五章关于遗嘱的补正书(codicil)
第二十六章关于无遗嘱继承(intestatesuccession)
第二十七章关于亲等(degreeofrelationship)
第二十八章关于“aasdomslaw”与“schependoms
law”及其变化
第二十九章关于适用继承法的选择
第三十章逝者没有可继承遗产之亲属,此时该如何
继承?
第三十一章非婚生之人的继承
第三十二章完整所有权的灭失
第三十三章不完整的所有权(incomplete ownership)
概论
第三十四章城市地役权(urban servitude)
第三十五章乡村地役权(rustic servitude)
第三十六章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十七章地役权的丧失
第三十八章不动产用益权利(use and enjoyment)概论
第三十九章用益权(usufruct)
第四十章永佃权(emphyteusis)
第四十一章封建土地保有权(feudaltenure)
第四十二章封地(feud)的取得
第四十三章封地的丧失
第四十四章论用益(use)
第四十五章什一税的权利(tithe-right)
第四十六章收租权(census-right)与地上权(the right
of superficies)
第四十七章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四十八章担保(hypothec)
第三部分对人权(personalright)
第一章债务(obligation)概论,起源与种类
第二章赠与(gift)或捐赠(donation)
第三章合同,主合同(principal)与保证(surety)
第四章论和解(compromise)
第五章论书面合同
第六章意思合致(agreement):概论及其种类
第七章关于寄托(deposit)
第八章关于质押(pawn或pledge)
第九章使用借贷
第十章消费借贷与利息(usury)
第十一章关于押船借贷合同(bottomry)
第十二章关于委托(mandate)
第十三章关于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十四章关于买(buying)和售(selling)
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的生效(execution)
第十六章关于介入权(right of recall)(jus retracts)
第十七章关于买卖合同的终止(determination)
第十八章永佃权之许可合同(hereditarylease)
第十九章关于租赁
第二十章船长、船舶所有人、货主(freighter)与雇员
之间的雇佣关系
第二十一章合伙(partnership)
第二十二章船只自卫同盟(admiralty)
第二十三章关于船只联营(jointadventure)
第二十四章关于保险
第二十五章关于封建土地许可(feudalgrant)
第二十六章基于继承和监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章关于无因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第二十八章共有财产,特别是共同继承(joint inheritance)
以及相邻土地(adjoin land)的所有权
第二十九章关于海运中的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enrichment)之债务
第三十一章以物换物(尤其是汇兑);以做换做;以物
换做;以及以做换物
第三十二章侵权之债概论
第三十三章侵犯他人生命之误行
第三十四章侵犯他人肢体(body)之误行
第三十五章侵犯他人自由之误行(injury)
第三十六章诽谤(defamation)
第三十七章侵犯财产权
第三十八章法律所建构之误行
第三十九章关于支付或履行
第四十章争讼物寄托(consignation)、混同(merger)和
抵销(compensation)
第四十一章债务解除(release):通过赠与或者免诉
协议
第四十二章合同的解销(rescission)以及替代履行
(substituted performance)
第四十三章债务更新(novation)概论
第四十四章债务人的变更(delegation)
第四十五章债权让与,以及汇票
第四十六章基于时效之解除
第四十七章基于标的物灭失而免责
第四十八章基于胁迫、欺诈以及未成年人的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第四十九章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的异议(exceptio rei
judicatae)
第五十章业经宣示的异议(exceptio juris-jurandi)
第五十一章财产提交权(cession of good)以及延期赔偿
协议(respite)
第五十二章基于重大损失(laestio enormis)的恢复原状
附录格劳秀斯写给自己儿女的信
译后记
^ 收 起
英译者序言
致读者
第一部分法之原理与人法
第一章法理学与正义
第二章不同种类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关于法定的人之条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完全与限定能力
第五章婚姻
第六章关于父母健在之子女
第七章关于失亲子女(orphan)以及监护人
(guardian)指定
第八章监护人的权力(power)
第九章监护人的职责(duty)
第十章监护的终止
第十一章对成年人的监护(ward)
第十二章出生方式:合法与不合法
第十三章关于本国人(native)与外国人(alien)
第十四章关于贵族与平民(commoner)
第十五章关于神职人员(clergy)与俗世人员(laity)
第二部分对物权(real right)
第一章法律对物(thing,荷兰语zaken)的规定以及分类
第二章占有权(the right of possession)
第三章所有权,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章关于无主物(res nullius)的取得
第五章基于前任所有权人之同意的取得
第六章孳息的取得
第七章基于时效的取得
第八章基于加工(specification)、混同和混合
第九章基于流沙(sand-drift)、洪水与冲积(alluvion)
的取得
第十章基于出生、动产的添附、建造与耕作的取得
第十一章关于婚姻带来财物的聚合体
第十二章关于婚前协议(ante-nuptialcontract)
第十三章婚姻解体之后,婚姻共同财产仍存续的情况
第十四章继承:基于临终遗嘱(lastwill)或无遗嘱
(intestacy)
第十五章谁能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六章谁能基于临终遗嘱而取得财产?
第十七章如何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八章遗嘱继承概论
第十九章直接指定继承人(directinstitution)
第二十章间接继承人指定(或者遗嘱信托,fidei-
commissary)
第二十一章对遗产的接受或放弃
第二十二章论遗赠(legacy)及其范围
第二十三章论遗赠如何做成及其效力
第二十四章临终遗嘱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
第二十五章关于遗嘱的补正书(codicil)
第二十六章关于无遗嘱继承(intestatesuccession)
第二十七章关于亲等(degreeofrelationship)
第二十八章关于“aasdomslaw”与“schependoms
law”及其变化
第二十九章关于适用继承法的选择
第三十章逝者没有可继承遗产之亲属,此时该如何
继承?
第三十一章非婚生之人的继承
第三十二章完整所有权的灭失
第三十三章不完整的所有权(incomplete ownership)
概论
第三十四章城市地役权(urban servitude)
第三十五章乡村地役权(rustic servitude)
第三十六章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十七章地役权的丧失
第三十八章不动产用益权利(use and enjoyment)概论
第三十九章用益权(usufruct)
第四十章永佃权(emphyteusis)
第四十一章封建土地保有权(feudaltenure)
第四十二章封地(feud)的取得
第四十三章封地的丧失
第四十四章论用益(use)
第四十五章什一税的权利(tithe-right)
第四十六章收租权(census-right)与地上权(the right
of superficies)
第四十七章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四十八章担保(hypothec)
第三部分对人权(personalright)
第一章债务(obligation)概论,起源与种类
第二章赠与(gift)或捐赠(donation)
第三章合同,主合同(principal)与保证(surety)
第四章论和解(compromise)
第五章论书面合同
第六章意思合致(agreement):概论及其种类
第七章关于寄托(deposit)
第八章关于质押(pawn或pledge)
第九章使用借贷
第十章消费借贷与利息(usury)
第十一章关于押船借贷合同(bottomry)
第十二章关于委托(mandate)
第十三章关于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十四章关于买(buying)和售(selling)
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的生效(execution)
第十六章关于介入权(right of recall)(jus retracts)
第十七章关于买卖合同的终止(determination)
第十八章永佃权之许可合同(hereditarylease)
第十九章关于租赁
第二十章船长、船舶所有人、货主(freighter)与雇员
之间的雇佣关系
第二十一章合伙(partnership)
第二十二章船只自卫同盟(admiralty)
第二十三章关于船只联营(jointadventure)
第二十四章关于保险
第二十五章关于封建土地许可(feudalgrant)
第二十六章基于继承和监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章关于无因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第二十八章共有财产,特别是共同继承(joint inheritance)
以及相邻土地(adjoin land)的所有权
第二十九章关于海运中的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enrichment)之债务
第三十一章以物换物(尤其是汇兑);以做换做;以物
换做;以及以做换物
第三十二章侵权之债概论
第三十三章侵犯他人生命之误行
第三十四章侵犯他人肢体(body)之误行
第三十五章侵犯他人自由之误行(injury)
第三十六章诽谤(defamation)
第三十七章侵犯财产权
第三十八章法律所建构之误行
第三十九章关于支付或履行
第四十章争讼物寄托(consignation)、混同(merger)和
抵销(compensation)
第四十一章债务解除(release):通过赠与或者免诉
协议
第四十二章合同的解销(rescission)以及替代履行
(substituted performance)
第四十三章债务更新(novation)概论
第四十四章债务人的变更(delegation)
第四十五章债权让与,以及汇票
第四十六章基于时效之解除
第四十七章基于标的物灭失而免责
第四十八章基于胁迫、欺诈以及未成年人的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第四十九章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的异议(exceptio rei
judicatae)
第五十章业经宣示的异议(exceptio juris-jurandi)
第五十一章财产提交权(cession of good)以及延期赔偿
协议(respite)
第五十二章基于重大损失(laestio enormis)的恢复原状
附录格劳秀斯写给自己儿女的信
译后记
^ 收 起
张凇纶,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后,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英美财产法、民法哲学与财产法哲学。已出版专著《论物上负担制度:财产法的对抗力革命》(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并在《哲学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
《格劳秀斯私法导论》是近代著名法学家格劳秀斯关于民商法的论著,全书仿照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体例,全面论述了当时的私法,不仅阐明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还揭示了其背后的法理与价值,是一部十分宝贵的史料,对于今天的民法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比价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