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钢,男,1981年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1999年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赴德国留学,2009年在德国弗赖堡大学以全优成绩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2013年在德国弗赖堡大学(与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联合培养)以全优成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毕业论文亦获评2013年度弗赖堡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8年至2013年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所第三分部(Walter Perron教授教席)担任教研助理。2013年至今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担任刑法学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比较刑法(德国、美国),讲授《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外国刑法》《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等课程。迄今为止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以及《清华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另著有中德、德中译作近十篇。2014年在德国著名人文社科文献出版社Duncker&Humblot出版德文专著“Die strafrechtliche Rechtfertigung von Rettungsfolter: Ein Rechtsvergleich zwischen Deutschland und den USA”(《营救酷刑的刑事合法化:德国与美国的比较研究》),全书共计456页,已经为部分德国学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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