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
二、【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及程序】
三、【修改缴纳罚金的规定】
四、【完善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
五、【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加财产刑】
六、【修改补充资助恐怖活动罪】
七、【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利用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增加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
八、【修改补充危险驾驶罪】
九、【取消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犯罪的死刑】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财产刑】
十一、【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十二、【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十三、【增加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犯罪】【增加对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十四、【修改绑架罪】
十五、【修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十六、【修改侮辱罪、诽谤罪】
十七、【修改补充出售、非法提供罪和非法获取罪】
十八、【修改虐待罪】
十九、【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
二十、【修改补充抢夺罪】
二十一、【修补充改妨害公务罪】
二十二、【修改补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十三、【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犯罪】
二十四、【修改补充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二十五、【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犯罪,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犯罪,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犯罪】
二十六、【增加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七、【增加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八、【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
二十九、【增加为实施违法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犯罪】【增加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
三十、【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三十一、【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犯罪】【增加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三十二、【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
三十三、【修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四、【修改补充盗窃、侮辱尸体罪】
三十五、【增加虚假诉讼的犯罪】
三十六、【增加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犯罪】
三十七、【修改补充扰乱法庭秩序罪】
三十八、【增加拒绝提供恐怖主义、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三十九、【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十、【修改补充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
四十一、【修改补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
四十二、【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
四十三、【取消嫖宿幼女罪】
四十四、【修改贪污罪】
四十五、【修改行贿罪】
四十六、【增加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
四十七、【在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中增加财产刑】
四十八、【对介绍贿赂罪增加财产刑】
四十九、【对单位行贿罪增加财产刑】
五十、【取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
五十一、【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
五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时间的规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的说明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5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8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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