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第二篇)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作者:[英]约翰·洛克著;顾肃译
出版:译林出版社 2016.1
丛书:译林人文精选
页数:153
定价:25.00 元
ISBN-13:9787544759120
ISBN-10:7544759121
去豆瓣看看 译者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第五章 论财产权
第六章 论家长权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查看完整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一起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否则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被广泛视为启蒙时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顾肃(1955— ),美国杜克大学哲学硕士,南京大学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员、教授。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人文学者,澳洲墨尔本大学、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等校高级访问学者。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本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等,系统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也较全面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强调政治分权的思想,以防止权力的无限制膨胀和滥用。同时指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高于政府,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应该被解散。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译者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第五章 论财产权
第六章 论家长权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 论共同体的形式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 论共同体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 论共同体诸权力的归属
第十四章 论特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 收 起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一起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否则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被广泛视为启蒙时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顾肃(1955— ),美国杜克大学哲学硕士,南京大学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员、教授。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人文学者,澳洲墨尔本大学、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等校高级访问学者。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本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等,系统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也较全面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强调政治分权的思想,以防止权力的无限制膨胀和滥用。同时指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高于政府,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应该被解散。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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