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作者:胡祥雨著
出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3
丛书: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页数:260
定价:65.00 元
ISBN-13:9787509787731
ISBN-10:7509787734
去豆瓣看看 绪论
一 缘起
二 学术史回顾与史料
三 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
四 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
第一章 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分析框架与史料
一 满、汉刑罚体制并存
二 定罪与刑罚
三 史料
第三节 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
第四节 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
第五节 京师之刑罚(1644~1653)
一 民人
二 旗人
第六节 旗人换刑规定的确立
一 鞭板互换原则的确立
二 旗人犯徒、流、军罪折枷号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
第一节 普通旗人和旗下家奴换刑特权之演变
一 道光以前针对特定罪行的规定
二 针对特定旗人剥夺换刑特权
三 道光五年之立法
四 旗人司法特权变化原因
第二节 清代皇族司法特权之变迁
一 皇族刑罚之优待与限制
二 皇族其他司法特权的限制
第三节 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看清代法律常规化
一 作为满洲法律的“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
二 “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与汉人法律传统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
第一节 引言
一 宗室偷情被白打
二 史料与分析框架
第二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第三节 帝王司法与嘉庆帝对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审判
一 一个奸妇、两个奸夫、四条人命
二 审判:皇帝的独角戏
三 法律、道德与皇权
第四节 有爵宗室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一 豫亲王强奸婢女案
二 庄亲王鸡奸幼童案
三 众王公狎妓饮酒案
第五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之妻与平民相奸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从刑部处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级与法律
第一节 学术史回顾与概念的确定
一 学术史回顾
二 概念的确定与案件来源
第二节 刑部为何处理民事案件
一 清代京师地区审判制度概略
二 旗人司法特权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三 京师审判制度之内在矛盾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刑部如何处理民事案件
一 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野
二 审判与非审判方式的应用
三 《大清律》的应用
四 跨越等级与族群的民事原则
第四节 清代有关向旗人借贷的立法变迁
本章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胡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历史系。2011年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双城校区(UniversityofMinnesota,TwinCities)历史系毕业,获博士学位。毕业后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任讲师,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与法制史。
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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