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法的理论(汉译名著本15)
作者:[德]施塔姆勒著;夏彦才译
出版: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2016.3
丛书: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第十五辑
页数:586
定价:48.00 元
ISBN-13:9787100116114
ISBN-10:7100116112
去豆瓣看看 英译本序言
导论 正义法的问题
第一节 法学的两个类型
第二节 理论法学
第一部分 正义法的概念
第一章 正义法与实在法
第一节 法的正义概念
第二节 法作为实施正义的尝试
第三节 极端的公正即不公正
第四节 正义法的统一体
查看完整 施塔姆勒,是德国近代杰出的法学家之一,新康德主义法学大师,公认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领袖。译者夏彦才是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在我馆译有汉译名著《英国宪法》。
本书是施塔姆勒的代表作。在本书中,施塔姆勒从法哲学方法论入手,对二十世纪初叶德国法哲学理论进行了颠覆性论述。施塔姆勒秉承康德的二元论传统,重新确立了法的形式与法的质料、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以及理论法学与技术法学、经验法律规则和先验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分的价值。施塔姆勒基于“理想社会”,进一步推出了四项“正义法”的原则:1.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2.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如此提出,以使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3.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地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4.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到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施氏的“正义法”理论是人类认识史上首部法律正义论,是永恒的“引路星辰”。
英译本序言
导论 正义法的问题
第一节 法学的两个类型
第二节 理论法学
第一部分 正义法的概念
第一章 正义法与实在法
第一节 法的正义概念
第二节 法作为实施正义的尝试
第三节 极端的公正即不公正
第四节 正义法的统一体
第五节 不受移调的特权
第二章 正义法与伦理理论
第一节 法律性与道德性
第二节 质料的相同和目的的不同
第三节 正义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第四节 伦理理论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第五节 共同进步中的融合
第三章 正义法与自然法
第一节 自然法与法的性质
第二节 作为自然法渊源的理性
第三节 自然法的效力
第四节 法哲学的三个问题
第五节 法的普遍标准
第四章 正义法与宽宥
第一节 法律中的宽宥
第二节 实在法不确定性中的宽宥
第三节 作为实在法矫正措施的宽宥
第四节 固有法
第五节 宽恕高于正义
第五章 正义法与法的非批判性分析观
第一节 自然正当感
第二节 民族精神中的正当感
第三节 法律社群中流行的观念
第四节 阶级道德感
第五节 司法裁量
第二部分 正义法的方法
第一章 正义法的理念
第一节 法律内容的要素
第二节 目的法
第三节 自由与平等
第四节 福利与幸福
第五节 社会理想
第二章 正义法的原则
第一节 齐整性与原则
第二节 诸原则的推导
第三节 尊重的原则
第四节 参与的原则
第五节 诸原则的意义
第三章 正义法的质料
第一节 质料与形式
第二节 历史中的法
第三节 所谓的生活关系
第四节 风俗与习惯
第五节 社会经济学
第四章 正义法的手段
第一节 经济统一和自由贡献
第二节 正义与宽松
第三节 实际法和形式法
第四节 明显的非正义法
第五节 法律空隙
第五章 正义法的模型
第一节 技术模型和实践模型
第二节 特别社群
第三节 谁是我的邻居?
第四节 履行的种类
第五节 特殊问题的凌驾
第三部分 正义法的实践
前言
第一章 法律关系的正当实现
第一节 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节 诚信履行
第三节 避免家庭权的滥用
第四节 可行性
第五节 公平裁决
第二章 合同自由的限制
第一节 其所使用的语言即为法律
第二节 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第四节 不可接受的积极行为(不法行为)
第五节 不可接受的消极行为(不作为)
第三章 正义法的义务
第一节 合乎道义的捐赠
第二节 适宜性考虑
第三节 出于公平的赔偿
第四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
第五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履行的领受
第四章 正义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二节 “真实”意图
第三节 对案件的“合理”评价
第四节 “善意”解释
第五节 协议旨在达成的要点
第五章 法律关系的正当终止
第一节 专有权的否定
第二节 “正当”理由
第三节 基于参与原则的“正当”理由
第四节 婚姻的恶意破坏
第五节 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结果的防止
第六节 基于客观判断的终止
结语 正义法的使命
第一节 社会关系体系
第二节 社会发展理论
第三节 正识
附录一 R.施塔姆勒的批判体系
附录二 施塔姆勒及其批评者
索引
^ 收 起 施塔姆勒,是德国近代杰出的法学家之一,新康德主义法学大师,公认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领袖。译者夏彦才是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在我馆译有汉译名著《英国宪法》。
本书是施塔姆勒的代表作。在本书中,施塔姆勒从法哲学方法论入手,对二十世纪初叶德国法哲学理论进行了颠覆性论述。施塔姆勒秉承康德的二元论传统,重新确立了法的形式与法的质料、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以及理论法学与技术法学、经验法律规则和先验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分的价值。施塔姆勒基于“理想社会”,进一步推出了四项“正义法”的原则:1.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2.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如此提出,以使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3.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地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4.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到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施氏的“正义法”理论是人类认识史上首部法律正义论,是永恒的“引路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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