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十二版)
目 录内容简介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0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19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23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2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26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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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0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19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23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2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26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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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实务工作、研究教学、司考学习以及公民查阅,实用便利的工具书。上市连续十版都秉承内容和质量*的原则,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本次新版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发布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本次新版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发布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目 录内容简介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0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19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23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2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26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29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3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39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40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4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4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50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55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6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63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74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77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82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92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96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00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07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07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107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107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09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09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9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10
第109条 叛逃罪110
第110条 间谍罪1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第112条 资敌罪111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13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3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114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114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6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7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18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121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2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3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3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3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23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24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7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33
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5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5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38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8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38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40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140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142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144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44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4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51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5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52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53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54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15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157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57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64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1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76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78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79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80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180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180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181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185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85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85
第152条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192
第2款 走私废物罪192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4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7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198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199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1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199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200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01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02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203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4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205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5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9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09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10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1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10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11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13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215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215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18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19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219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220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20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21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221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22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22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27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29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29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31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32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37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37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38
第183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239
第2款 贪污罪239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40
第2款 受贿罪240
第185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240
第2款 挪用公款罪241
第185条之一 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41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241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242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243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44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44
第190条 逃汇罪245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245
第191条 洗钱罪24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249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250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252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253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254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254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255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25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258
第199条 (已废止)258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6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260
第201条 逃税罪260
第202条 抗税罪26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263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26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5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266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7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8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69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9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269
第210条第1款 盗窃罪270
第2款 诈骗罪270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71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71
第212条 优先追缴税款27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272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274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77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79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281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282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85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286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8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288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88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288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289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290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90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293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308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09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309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10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11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12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313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1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314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314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319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319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320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321
第236条 强奸罪321
第237条第1款、第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323
第3款 猥亵儿童罪324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324
第239条 绑架罪325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326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30
第242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331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31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331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332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32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333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333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335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336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36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37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37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337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37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8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339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39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339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39
第258条 重婚罪340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340
第260条 虐待罪340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342
第261条 遗弃罪342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343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
^ 收 起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0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19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23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2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26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29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3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39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40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4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4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50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55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6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63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74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77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82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92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96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00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07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07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107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107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09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09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9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10
第109条 叛逃罪110
第110条 间谍罪1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第112条 资敌罪111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13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3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114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114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6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7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18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121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2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3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3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3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23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24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7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33
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5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5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38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8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38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40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140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142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144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44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4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51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5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52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53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54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15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157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57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64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1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76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78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79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80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180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180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181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185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85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85
第152条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192
第2款 走私废物罪192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4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7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198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199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1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199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200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01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02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203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4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205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5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9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09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10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1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10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11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13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215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215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18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19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219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220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20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21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221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22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22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27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29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29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31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32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37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37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38
第183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239
第2款 贪污罪239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40
第2款 受贿罪240
第185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240
第2款 挪用公款罪241
第185条之一 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41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241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242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243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44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44
第190条 逃汇罪245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245
第191条 洗钱罪24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249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250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252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253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254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254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255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25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258
第199条 (已废止)258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6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260
第201条 逃税罪260
第202条 抗税罪26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263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26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5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266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7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8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69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9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269
第210条第1款 盗窃罪270
第2款 诈骗罪270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71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71
第212条 优先追缴税款27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272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274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77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79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281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282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85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286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8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288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88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288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289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290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90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293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308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09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309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10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11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12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313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1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314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314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319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319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320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321
第236条 强奸罪321
第237条第1款、第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323
第3款 猥亵儿童罪324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324
第239条 绑架罪325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326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30
第242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331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31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331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332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32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333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333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335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336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36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37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37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337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37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8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339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39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339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39
第258条 重婚罪340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340
第260条 虐待罪340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342
第261条 遗弃罪342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343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
^ 收 起
目 录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实务工作、研究教学、司考学习以及公民查阅,实用便利的工具书。上市连续十版都秉承内容和质量*的原则,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本次新版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发布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本次新版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发布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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