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配套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1985.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3.16)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8.30)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4.2)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9.19)
附录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上诉状
结婚登记流程图
离婚登记流程图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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