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执行管辖
1.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管辖从而使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
2.当事人可否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执行管辖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确认当事人对有关执行管辖的约定?
3.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的法院可否作为财产所在地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
二、执行依据
4.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并不明确,如何处理?
5.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6.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承担保责任后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是否需要作出追偿裁定作为执行依据?
7.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判(裁)令对企业进行清算的,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裁)决?
8.调解书确定债务人不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双方对是否存在违约的事实及违约程度等存在争议。对该违约责任,执行机构可否直接认定,还是应由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9.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部分内容不可执行,部分内容可执行的,如何处理?
10.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强制执行?
11.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是按照一审判决还是和解协议申请执行?
1 2.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又将已执行标的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的,应如何处理?
三、申请执行
13.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生效后,公司怠于申请执行时,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执行?
14.涉外仲裁裁决申请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
第二章 执行措施
第三章 执行救济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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