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
……
实用核心法规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1985年4月10日)
……
实 用 附 录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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