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
[适用主体]
[破产界限]
[重整条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破产程序的效力】
[对债务人境外财产的效力]
[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境内财产的效力]
第六条【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申请主体】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主体]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受理
第十条【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
[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破产程序中的专属管辖]
第三章管 理 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辞职】
实用核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第一条【破产原因的具体情形】
第二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第三条【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第四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9月5日)
第一条【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特定财产】
第四条【债务人共有财产】
第五条【债务人执行回转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20日)
……
实用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纳税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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