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宪章——《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评述及实务指引
第一章全球数据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突出问题
(一)私营主体
(二)公共部门
(三)前沿技术
二、原因分析
(一)全球数据保护问题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数据资产化刺激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
(三)数据权益复杂化
(四)数据治理的全球共识仍然缺失,难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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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问题
(一)私营主体
(二)公共部门
(三)前沿技术
二、原因分析
(一)全球数据保护问题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数据资产化刺激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
(三)数据权益复杂化
(四)数据治理的全球共识仍然缺失,难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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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法律研究院是京东集团设立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研究机构,依托京东在无界零售、智慧物流、科技创新等方面积累的丰富业务场景和案例,立足中国鲜活实践,放眼全球科技产业,聚焦前沿法律政策问题,以产业共赢为目标,为产业生态的健康、正向发展输出前瞻性研究成果。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关系到个人的生活、企业的命运甚至是国家的未来。如何平衡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商业利用之间的关系,是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的共同课题。数据保护规则正在全球加速形成,京东法律研究院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行了编译、评述及实务指引,主要从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原则条款、主体权利、控制者处理者义务、跨境流动规则等方面进行深入评述,在对相关国家进行立法比较后,进而提出对我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实务指引建议。
第一章全球数据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突出问题
(一)私营主体
(二)公共部门
(三)前沿技术
二、原因分析
(一)全球数据保护问题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数据资产化刺激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
(三)数据权益复杂化
(四)数据治理的全球共识仍然缺失,难以协调
三、治理探索
第二章欧盟GDPR立法背景
一、从公约到指令
二、从指令到条例
三、电子通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四、刑事犯罪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五、跨境数据流动的立法实践
六、执法机构域外调取数据权限增加趋势
七、结语
第三章欧盟GDPR内容概述
一、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二、扩充原则性规定
三、增加数据主体的权利
(一)增设“删除权(被遗忘权)"
(二)增设“数据可携带权”
(三)在“免受自动化决策权”基础上提出“数据画像”
(四)延展“知情权”及“访问权”
四、加重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一)数据处理活动记录义务
(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三)事先协商
(四)数据泄露报告及通知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针对数据处理者责任的特别规定
五、完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
(一)在充分性决定的基础上的传输
(二)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三)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法院判决或行政机构决定
(四)特殊例外情况下的传输
六、设立数据保护官
七、欧盟监管机构一致性机制
八、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
九、巨额行政罚款
第四章欧盟GDPR适用范围述评
一、管辖范围
(一)“属地”:欧盟境内的数据处理行为
(二)“属人”:欧盟境内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
(三)“保护”:保护欧盟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公法
二、数据类型
(一)一般类型的个人数据
(二)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
三、数据处理行为
(一)处理
(二)数据画像
四、例外和保留
(一)管辖范围的例外
(二)数据类型的例外
(三)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例外
(四)数据处理行为的例外
五、结语
第五章GDPR的原则条款及其评析
一、GDPR原则条款的功能与角色
二、原则条款的结构与内容
(一)原则:第5条
(二)合法性基础:第6条
(三)同意的条件:第7条
(四)处理儿童信息中的同意:第8条
(五)敏感信息与刑事定罪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第9条与第1条
(六)无须识别数据主体的处理行为:第11条
三、同意原则的边界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六章GDPR数据主体权利评论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关键问题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主要模式
(三)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二、GDPR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体系评述
(一)欧盟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立法发展
(二)获取信息的权利
(三)修改、删除与限制处理的权利
(四)拒绝权与免受自动化决策限制权
(五)可携带权
(六)被遗忘权
(七)权利的限制
(八)权利的救济
三、GDPR主体权利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
(二)欧盟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移植的困境
(三)我国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借鉴
第七章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评述
一、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介评
(一)GDPR基本原则中数据运营者的实质性义务
(二)与数据主体权利对应的运营者义务
(三)数据运营者义务的直接规定
(四)结语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责任:一个比较的视角
(一)何为“数据控制者”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体系
(三)数据控制者的具体义务:基于风险的进路
第八章GDPR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研究
一、GDPR数据跨境传输规则
(一)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获得欧盟“充分决定”
(二)提供适当保护措施的数据跨境传输
(三)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四)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五)小结
二、欧盟与美国之间数据跨境传输问题
(一)《安全港框架协议》
(二)《安全港框架协议》失效
(三)隐私盾框架协议
三、我国的因应
(一)中国数据跨境监管规则因应
(二)中国企业的因应
第九章GDPR与各国相关立法比较
一、GDPR的全球性影响
二、GDPR or美国模式
三、安全需求驱动下的全球趋势
(一)“影响”原则的“长臂管辖”被广泛适用
(二)个人信息的内涵不断扩大
(三)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
(四)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趋向统一
(五)强化个人信息自决权趋势
(六)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普遍共识
(七)成立独立的监管主体成主流
(八)加强企业安全责任
(九)数据跨境限制的数据本地化趋势
四、发展需求驱动下的GDPR个人信息自决权保留
(一)对用户同意的适用要求不同
(二)删除权比被遗忘权更有市场
(三)“可携带权”遇冷
第十章GDPR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一、GDPR对跨国企业的积极影响
二、GDPR对跨国企业的业务挑战
(一)强大的数据主体自决权
(二)严格的问责制
(三)严格受限的数据出境规则
三、GDPR对跨国企业的人事管理影响
四、GDPR对跨国企业的伦理考验
五、对企业的建议
(一)主动迎接GDPR的合规挑战
(二)考虑欧盟战略本土化
第十一章中国的应对建议
一、中国公共部门数据保护管理建议
(一)树立风险管理和激励驱动的数据保护理念
(二)建立以数据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统一的数据保护管理体制
(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健全数据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制
二、中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应对建议
(一)充分的准备
(二)调整隐私政策
(三)通过技术设计保护隐私功能
(四)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升级
(五)企业外部合作数据安全机制的完善
附 件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鉴于条款
正文
致谢代后记
^ 收 起
一、突出问题
(一)私营主体
(二)公共部门
(三)前沿技术
二、原因分析
(一)全球数据保护问题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数据资产化刺激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
(三)数据权益复杂化
(四)数据治理的全球共识仍然缺失,难以协调
三、治理探索
第二章欧盟GDPR立法背景
一、从公约到指令
二、从指令到条例
三、电子通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四、刑事犯罪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五、跨境数据流动的立法实践
六、执法机构域外调取数据权限增加趋势
七、结语
第三章欧盟GDPR内容概述
一、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二、扩充原则性规定
三、增加数据主体的权利
(一)增设“删除权(被遗忘权)"
(二)增设“数据可携带权”
(三)在“免受自动化决策权”基础上提出“数据画像”
(四)延展“知情权”及“访问权”
四、加重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一)数据处理活动记录义务
(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三)事先协商
(四)数据泄露报告及通知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针对数据处理者责任的特别规定
五、完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
(一)在充分性决定的基础上的传输
(二)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三)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法院判决或行政机构决定
(四)特殊例外情况下的传输
六、设立数据保护官
七、欧盟监管机构一致性机制
八、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
九、巨额行政罚款
第四章欧盟GDPR适用范围述评
一、管辖范围
(一)“属地”:欧盟境内的数据处理行为
(二)“属人”:欧盟境内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
(三)“保护”:保护欧盟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公法
二、数据类型
(一)一般类型的个人数据
(二)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
三、数据处理行为
(一)处理
(二)数据画像
四、例外和保留
(一)管辖范围的例外
(二)数据类型的例外
(三)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例外
(四)数据处理行为的例外
五、结语
第五章GDPR的原则条款及其评析
一、GDPR原则条款的功能与角色
二、原则条款的结构与内容
(一)原则:第5条
(二)合法性基础:第6条
(三)同意的条件:第7条
(四)处理儿童信息中的同意:第8条
(五)敏感信息与刑事定罪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第9条与第1条
(六)无须识别数据主体的处理行为:第11条
三、同意原则的边界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六章GDPR数据主体权利评论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关键问题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主要模式
(三)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二、GDPR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体系评述
(一)欧盟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立法发展
(二)获取信息的权利
(三)修改、删除与限制处理的权利
(四)拒绝权与免受自动化决策限制权
(五)可携带权
(六)被遗忘权
(七)权利的限制
(八)权利的救济
三、GDPR主体权利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
(二)欧盟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移植的困境
(三)我国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借鉴
第七章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评述
一、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介评
(一)GDPR基本原则中数据运营者的实质性义务
(二)与数据主体权利对应的运营者义务
(三)数据运营者义务的直接规定
(四)结语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责任:一个比较的视角
(一)何为“数据控制者”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体系
(三)数据控制者的具体义务:基于风险的进路
第八章GDPR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研究
一、GDPR数据跨境传输规则
(一)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获得欧盟“充分决定”
(二)提供适当保护措施的数据跨境传输
(三)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四)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五)小结
二、欧盟与美国之间数据跨境传输问题
(一)《安全港框架协议》
(二)《安全港框架协议》失效
(三)隐私盾框架协议
三、我国的因应
(一)中国数据跨境监管规则因应
(二)中国企业的因应
第九章GDPR与各国相关立法比较
一、GDPR的全球性影响
二、GDPR or美国模式
三、安全需求驱动下的全球趋势
(一)“影响”原则的“长臂管辖”被广泛适用
(二)个人信息的内涵不断扩大
(三)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
(四)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趋向统一
(五)强化个人信息自决权趋势
(六)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普遍共识
(七)成立独立的监管主体成主流
(八)加强企业安全责任
(九)数据跨境限制的数据本地化趋势
四、发展需求驱动下的GDPR个人信息自决权保留
(一)对用户同意的适用要求不同
(二)删除权比被遗忘权更有市场
(三)“可携带权”遇冷
第十章GDPR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一、GDPR对跨国企业的积极影响
二、GDPR对跨国企业的业务挑战
(一)强大的数据主体自决权
(二)严格的问责制
(三)严格受限的数据出境规则
三、GDPR对跨国企业的人事管理影响
四、GDPR对跨国企业的伦理考验
五、对企业的建议
(一)主动迎接GDPR的合规挑战
(二)考虑欧盟战略本土化
第十一章中国的应对建议
一、中国公共部门数据保护管理建议
(一)树立风险管理和激励驱动的数据保护理念
(二)建立以数据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统一的数据保护管理体制
(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健全数据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制
二、中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应对建议
(一)充分的准备
(二)调整隐私政策
(三)通过技术设计保护隐私功能
(四)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升级
(五)企业外部合作数据安全机制的完善
附 件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鉴于条款
正文
致谢代后记
^ 收 起
京东法律研究院是京东集团设立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研究机构,依托京东在无界零售、智慧物流、科技创新等方面积累的丰富业务场景和案例,立足中国鲜活实践,放眼全球科技产业,聚焦前沿法律政策问题,以产业共赢为目标,为产业生态的健康、正向发展输出前瞻性研究成果。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关系到个人的生活、企业的命运甚至是国家的未来。如何平衡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商业利用之间的关系,是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的共同课题。数据保护规则正在全球加速形成,京东法律研究院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行了编译、评述及实务指引,主要从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原则条款、主体权利、控制者处理者义务、跨境流动规则等方面进行深入评述,在对相关国家进行立法比较后,进而提出对我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实务指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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