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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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7年11月2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共5章26条,对《反间谍法》中的“境外机构、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等作出界定。并根据反间谍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约谈”制度。
列举式规定了“资助”、“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列举式规定了“资助”、“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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