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最新修订)
2018年我国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依法保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国务院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坚持突出重点,仅对现行条例中明显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修改后的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均不作改动。
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本次修改坚持突出重点,仅对现行条例中明显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修改后的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均不作改动。
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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