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沟通与社群
作者:[英],安东尼·达夫 著
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11
定价:65.00 元
ISBN-13:9787562086161
ISBN-10:756208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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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引言
1.什么需要正当性证成?
2.理论与实践
3.何种正当性?
4.概览
第一章 结果主义、报应主义和废除论
1.纯粹结果主义和刑罚
1.1 结果主义的理论架构
1.2 对纯粹结果主义的批判:无辜者的权利
1.3 结果主义者的回应
2.边际约束的结果主义
2.1 边际约束和“消极的”报应主义
2.2 批评:实现有罪者的正义
3.权利弃置论与社会防卫论
3.1 权利或道德属性的弃置
3.2 作为一种社会防卫的刑罚
4.报应主义的主旨和种类
4.1 “犯罪人罪有应得”
4.2 “免除不公平的利益”
4.3 惩罚性情感
4.4 刑罚,作为一种沟通机制
5.废除论者的挑战
5.1 什么将被废除?
5.2 为什么要废除?
5.3 什么应当替代刑罚?
第二章 自由的法律社群
1.“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
1.1 自由主义与刑罚
1.2 刑罚言辞中的“社群”
2.一个规范性的社群范型
2.1 一个典范:学术社群
2.2 政治性社群
3.“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再论)
3.1 形而上的问题与规范性的问题
3.2 “我”和“我们”
3.3 选择与认同
3.4 个体利益和共有利益
4.自由政体中的刑法
4.1 禁止和宣告
……
第三章 刑罚、沟通与社群
第四章 沟通式量刑
第五章 从理论到实践
参考文献
译后感言(代后记)
安东尼·达夫(R.A.Duff),现为斯特灵大学荣休教授,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英国国家学术院院士,爱丁堡皇家学会委员,奥斯陆大学名誉博士。1970-2009年,在斯特灵大学讲授哲学;2010-2015年,在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任兼职教授,合作创建了“刑法与刑事司法罗比娜研究所”(Robina Institute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曾为《刑法与哲学》(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杂志创始合作编辑人。
研究方向为刑法哲学,在刑罚(Trials and Punishments,1986/Punishment,Communication,and Community,2001),刑事责任的构造(Intention,Agency,and Criminal Liability,1990/Criminal Attempts,1996/Answering for Crime,2007),刑事程序(The Trial on Trial,co-authored,2007)等论题上发表众多成果。主导了包括“审判之审判”、“犯罪化”在内的多个重大资助研究项目;在“犯罪化”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正在完成一本题为“刑法的边界”的著作。还带领英国皇家学会研究小组,完成了题为“反监禁设想: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2014)”研究报告。
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专家顾问组顾问,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12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长期致力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刑法核心机能观、共犯制度设计模式、犯罪既遂形态理论、单位犯罪制度思维模式、定罪思维、违法未成年人制裁矫洽机制等问题的研究。专著《共犯制度的根基与拓展:从“主体间”到“单方化”》获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专著类二等奖,论文《德日共犯制度实践思维当中的“主体间”与“单方化”——我国共犯制度思维合理性的域外视角审视》获首届吉林省法学会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论文《在“公益”与“私权”之间:违法性认识问题再认识》获吉林省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2015年获评“吉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16年获“吉林省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吉林省法学会2016年度“先进个人”。
柳冠名,吉林大学法学本科,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普通法方向),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执业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方向:刑事辩护,股权争议解决。学术兴趣主要包括:刑罚哲学,西方当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比较刑法学。
姜盼盼,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
《刑罚·沟通与社群》一书关注的中心是为犯罪人承受的正式刑罚,寻求一种统一的正当性基础。在达夫看来,任何规范性刑罚理论都或多或少地依附于某些被设定的国家概念——政治团体和政治义务的本质,国家角色和权力的适当性。
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提供了一个关于政治社会的“自由-社群主义”理想,并就刑法在这样的政治体中所扮演的角色展开论述。“自由社群”要求刑法界定或创设一系列关涉到整个社群的“公共”不法行为;刑事审判的作用在于要求社群成员对其所指控的不法行为进行答辩,并接受公共性责难;刑事程序将那些被刑罚处罚的人也视为政治社群的成员,并尊重他们的自治、自由和隐私。
不同于报应主义和结果主义的“排斥型”刑罚理论,达夫认为与“自由一社群主义”相契合的刑罚,应当是一种包容性的沟通机制,即刑罚应当向犯罪人(我们的社群伙伴,而不是我们之外的他者)传达与其罪行相适应的谴责,并旨在通过这样的沟通过程,说服其对罪行进行悔悟,尝试自我改造,并达成与被害人的和解。
这种包容性的刑罚理念,允许并且提倡刑事程序当中的和解,肯定犯罪人(和受害者)在决定量刑时的作用,反对死刑,这些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刑罚结构与体系改革具有启示作用。
另外,达夫将刑罚理解为“沟通性事业的独特类型”的思想,“消极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思想也颇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