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积极义务
本书把讨论的积极义务分为两类。*类积极义务是刑法对公民、公司或其他组织赋予的积极义务。一般而言,刑法是禁止性规范,禁止公民实施刑法规定的某些行为。但是在大多法律体系中,其刑法均规定有不作为犯罪,即没有履行某种义务被犯罪化了。有些时候是通过普通法进行犯罪化的(如公务中的玩忽职守行为,重大疏忽的非预谋杀人),但更多的是通过制定法进行犯罪化的。对不作为施加刑事责任通常被普通法系的法律人视为“特殊的”“例外的”情况。本书(特别是本书的第2章和第3章)的研究目的之一就是研究不作为犯罪的正当根据和不作为犯罪应受到的合理限制。
第二类积极义务是赋予政府的积极义务。在与刑法有关的情况下,政府被赋予了各种积极义务,这些积极义务甚至也包括给公民赋予积极义务的同时而产生的政府积极义务。政府的积极义务包括政府的(国际上的)应合理地积极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义务(第8章),积极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第7章),以及实现刑事正义的义务。这种积极的义务主要是要求政府在制定刑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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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积极义务是赋予政府的积极义务。在与刑法有关的情况下,政府被赋予了各种积极义务,这些积极义务甚至也包括给公民赋予积极义务的同时而产生的政府积极义务。政府的积极义务包括政府的(国际上的)应合理地积极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义务(第8章),积极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第7章),以及实现刑事正义的义务。这种积极的义务主要是要求政府在制定刑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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