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类型以及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及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及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四、关于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比较分析
第三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一、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二、关于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分析
三、关于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第四条【合伙协议的订立条件和形式】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依法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应缴纳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守法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文件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要求】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与设立登记申请文件
二、合伙企业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要求
三、合伙企业经营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要求
四、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特别要求
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和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合伙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关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要求】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一、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人的人数及行为能力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要求】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评估作价】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二、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税务事项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四、劳务出资的评估
第十七条【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一、关于普通合伙人出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义务
三、合伙人名册与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条款】
一、关于合伙协议的内容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条款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的签署、生效、修改、补充以及合伙协议未尽事宜的处理】
一、合伙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
四、合伙协议未尽事宜或约定不明的事项的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条件以及普通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效力】
一、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条件
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一、关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界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要求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要求
四、《合伙企业法》第22条和第23条等关于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五、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条进行的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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