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和新加坡
为什么要研究新加坡
威权式正当性
让公民噤声的“法律
从穷乡僻壤到繁华都市:经济繁荣、“族群”和“法律”
通过“法律”规训差异
“法治”:厚重式、精简式、二元式与戴雪式
“法律”和二元式国家
“法律”、政治自由主义和权限适度的政府
“法制”:非自由主义的实践
第二章 作为话语系统的法律
理论性和定义性要件
福柯式的工具箱
第三章 惩戒肉体、保卫国家:1966年《破坏性行为法》
1966年的政局和破坏性行为
“援助越南”运动
示范性惩戒和脆弱的国家
有关破坏性行为的零散判决
洪青山诉检察官案
后冷战时期的破坏性行为和鞭刑
1994年有关破坏性行为的公共话语
严肃处理的重要性
会审:有关刑讯逼供的叙事
东西方差异:社会秩序与刑罚
奉行国家主义的法院
圆形监狱式国家
第四章 管理新闻:《报业与印刷新闻业法》
《新闻法》的重要意义
展示正当性:赫尔辛基展台
李光耀:牧师式教育家
展现正当性的遴选委员会
1974年《新闻法》:治理、意识形态和投资
1974年后的《新闻法》
新的威胁:外国出版物
易受影响的新加坡人
互联网和公共话语
第五章 管理律师、限制公民身份:1986年《法律职业法(修正案)》
左右为难的律师
被噤声的律师:谱系学梳理
规训被拘留的律师
提高政府的反应度
遴选委员会听证会:询问与政府权威
李光耀的角色
结社行为的个体刑事责任
公共领域的辩论
后殖民时代领导者的新殖民主义
噤声的方式:未经审判即剥夺人身自由
法律职业群体的没落
历史重演:令人忧心的同一,发人深省的差异
二元化国家的律师:禁止介人公共话题与政治
第六章 管理宗教:《维护宗教和谐法》
延续的时间和不变的话语基调
可以界定意图的权威
马克思主义阴谋论:唯有政府看到了潜在的危险
马克思主义阴谋论中的阶层和行动主义
宗教:新的共产主义?
限制令:政府对宗教的重新阐释
限制令和自我限制
摆设性的法律
作秀?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
从未实施过的法律
作为政策及管制性宣言的立法
第七章 根深蒂固的非自由主义:2009年《公共秩序法》
举办重大活动
强化公共秩序
第八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与正当性
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与新加坡政府
促进发展的法律
后殖民地时期的矛盾心态
英国法的正当性
始终被殖民化的公民
法制的正当性
法制与对权力的脆弱控制
与他人联盟、宗教和公众代言人
结论
参考资料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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