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5
第一条【刑法的目的与根据】5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5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5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5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
第六条【属地管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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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5
第一条【刑法的目的与根据】5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5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5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5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
第六条【属地管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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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田旭,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兼任河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田旭,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兼任河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案例刑法》收集和整理了与我国刑法典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369部(个),并根据与具体刑法法条的相关性进行拆分后,将其集中置于相关法条之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相关立法解释性意见”“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相关文件规定”五类编排;同时筛选了459个经“两高”审定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将其裁判要旨提炼出来并置于相应法条之下,名之为“权*案例要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5
第一条【刑法的目的与根据】5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5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5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5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
第六条【属地管辖】5
第七条【属人管辖】6
第八条【保护管辖】6
第九条【普遍管辖】7
第十条【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7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7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7
第二章犯罪12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12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12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13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13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3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14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0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21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2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23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30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1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31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31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31
第三节共同犯罪33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33
第二十六条【主犯】35
第二十七条【从犯】37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38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38
第四节单位犯罪38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38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40
第三章刑罚42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42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42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42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4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43
第三十六条【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43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43
第二节管制44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44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51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52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52
第三节拘役52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52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52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53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53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53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53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54
第五节死刑55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55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58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59
第五十一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61
第六节罚金62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6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63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63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63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63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64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65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和执行】65
第八节没收财产66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66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66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67
第一节量刑67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67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78
第二节累犯79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79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80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81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81
(第三款)【坦白】81
第六十八条【立功】93
第四节数罪并罚98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98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99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100
第五节缓刑103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103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106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106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106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06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07
第六节减刑110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110
第七十九条【减刑的程序】116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116
第七节假释116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116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119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119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119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19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20
第八节时效121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121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122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123
第五章其他规定124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或补充】124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124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128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128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129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129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129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129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与报告义务免除】129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129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30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130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130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30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30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30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31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犯罪的处罚】131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31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131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132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132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32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134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134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39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39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1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1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42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144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45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46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47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48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48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149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149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49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49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50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53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53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59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60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60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61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61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163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63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16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169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174
(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74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7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80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80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8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83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91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195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96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9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4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05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06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06
第一百四十九条【竞合的适用】207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罪的处罚】207
第二节走私罪207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207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08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8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222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222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25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30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231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232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罚】232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32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232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34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36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36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238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239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240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41
(第三款)【受贿罪】241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43
(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43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44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45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46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47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5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51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53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253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55
(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55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257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258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58
(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58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260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61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63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收 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5
第一条【刑法的目的与根据】5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5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5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5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
第六条【属地管辖】5
第七条【属人管辖】6
第八条【保护管辖】6
第九条【普遍管辖】7
第十条【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7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7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7
第二章犯罪12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12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12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13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13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3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14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0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21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2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23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30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1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31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31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31
第三节共同犯罪33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33
第二十六条【主犯】35
第二十七条【从犯】37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38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38
第四节单位犯罪38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38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40
第三章刑罚42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42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42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42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4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43
第三十六条【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43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43
第二节管制44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44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51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52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52
第三节拘役52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52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52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53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53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53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53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54
第五节死刑55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55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58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59
第五十一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61
第六节罚金62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6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63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63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63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63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64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65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和执行】65
第八节没收财产66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66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66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67
第一节量刑67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67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78
第二节累犯79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79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80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81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81
(第三款)【坦白】81
第六十八条【立功】93
第四节数罪并罚98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98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99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100
第五节缓刑103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103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106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106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106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06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07
第六节减刑110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110
第七十九条【减刑的程序】116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116
第七节假释116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116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119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119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119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19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20
第八节时效121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121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122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123
第五章其他规定124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或补充】124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124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128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128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129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129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129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129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与报告义务免除】129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129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30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130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130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30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30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30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31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犯罪的处罚】131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31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131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132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132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32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134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134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39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39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1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1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42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144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45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46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47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48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48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149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149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49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49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50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53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53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59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60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60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61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61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163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63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16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169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174
(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74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7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80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80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8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83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91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195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96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9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4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05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06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06
第一百四十九条【竞合的适用】207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罪的处罚】207
第二节走私罪207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207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08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8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222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222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25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30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231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232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罚】232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32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232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34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36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36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238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239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240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41
(第三款)【受贿罪】241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43
(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43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44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45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46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47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5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51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53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253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55
(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55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257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258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58
(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58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260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61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63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收 起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田旭,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兼任河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田旭,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兼任河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案例刑法》收集和整理了与我国刑法典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369部(个),并根据与具体刑法法条的相关性进行拆分后,将其集中置于相关法条之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相关立法解释性意见”“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相关文件规定”五类编排;同时筛选了459个经“两高”审定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将其裁判要旨提炼出来并置于相应法条之下,名之为“权*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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