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
目录
导论
一问题和进路:行政判决的合法性
二分析框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三结构安排和概念辨析
第一章形式法治的建构逻辑
第一节行政法治的基本信条
一有法可依、职权法定
二有法必依、唯法是从
三违法必究、依法解决
查看完整
导论
一问题和进路:行政判决的合法性
二分析框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三结构安排和概念辨析
第一章形式法治的建构逻辑
第一节行政法治的基本信条
一有法可依、职权法定
二有法必依、唯法是从
三违法必究、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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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1971年生,浙江天台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先后就读浙江政法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英国杜伦大学(法学硕士)。大学毕业后,在家乡司法局做过普法,兼做律师;博士毕业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做过培训;2005年转入清华,从事教学研究。曾经访学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旁及宪法和法理。著有《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行政诉讼法》及论文集《法治的晨光》,编过《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等。另撰有论文若干及《法学论文写作》。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初版于2009年,曾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先后就读浙江政法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英国杜伦大学(法学硕士)。大学毕业后,在家乡司法局做过普法,兼做律师;博士毕业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做过培训;2005年转入清华,从事教学研究。曾经访学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旁及宪法和法理。著有《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行政诉讼法》及论文集《法治的晨光》,编过《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等。另撰有论文若干及《法学论文写作》。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初版于2009年,曾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天下·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探讨的行政判决合法性问题是司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中困扰已久的大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天下·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立足于行政法的背景,讨论进路具有浓重的法理学意味。本书是国内学界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的深入阐述,既深化了行政法学理论,也足以与法理学和其它部门法展开对话。
目录
导论
一问题和进路:行政判决的合法性
二分析框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三结构安排和概念辨析
第一章形式法治的建构逻辑
第一节行政法治的基本信条
一有法可依、职权法定
二有法必依、唯法是从
三违法必究、依法解决
第二节我国形式法治的运作体制
一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
三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制
第三节形式法治下的“法”概念
一“法”概念在当代中国的演变
二为什么“法律是制定出来的”?
三“哪个级别的规定才叫法?”
四为什么国务院“通知”不是法?
结语:形式法治的成就和局限
第二章司法能动主义的暗流
第一节扩张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98条”符合立法原意吗?
二“98条”以前的个别扩张
三学界的推动和支持
四法官的行动逻辑
五小结
第二节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一“法定程序”及其初步实践
二田永案件中一笔带过的程序论据
三刘燕文案件中的激烈争辩
四“正当程序”写入判决书
五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
六小结
结语:对实质法治的诘问
第三章实质法治下的法与合法性
第一节作为合法性命题的法
一司法判决所适用的法
二合法性命题的情境性和可争性
三自然法、“实际的法”和软法
第二节统一的合法性概念
一合法性之外的合理性?
二合法性之上的合宪性?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节法律的孪生概念——“权利”
一作为起诉条件的“合法权益”
二“特权”“反射利益”和宪法权利
三权利是值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
第四章作为论据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重新探讨法律渊源的性质
一法律渊源作为“依据”的缺陷
二法律渊源性质的重新探讨
三作为论据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
二国际条约、公约的适用方式
三法律解释文件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与制定法有关的背景材料
第三节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性质
二行政法一般原则举要
三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以田永案件为例
第四节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一先例、惯例和习惯
二学说、政策与道德
三比较法
结语:法律渊源论证的不确定性
第五章作为方法的价值衡量
第一节举证责任分配的衡量
一“依法认定”的困窘
二寻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努力
三价值衡量的运用:兼评沈岿的“个性化研究”
四价值衡量方法的再次运用:兼评“桑本谦公式”
五小结
第二节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
一“正当程序”有法律根据吗?
二程序公正的效益和成本
三法律的形式价值和实质价值
第三节价值衡量的一般原理
一价值衡量的适用场合
二法治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
三价值权衡与“底线公正”
结语:价值衡量的价值与危机
第六章作为策略的司法尊让
第一节行政裁量:来自温斯伯里原则的告诫
一温斯伯里不合理性原则的诞生
二从理性原则到比例原则的历程
三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区别:史密斯案的检验
四小结
第二节事实认定:环球照相公司案件的启示
一环球照相公司案件基本案情
二“实质性证据”标准:法院与行政机构
三“全面考虑案件记录”:行政机构与审查官
四“在罕见情况下”: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
五小结
结语:司法尊让的限度
第七章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法律共识
第一节从独白到共识
一从法律解释到法律议论
二通过共识获得合法
三中国的困惑
第二节法律共同体及其共识
一法律共同体的范围
二法律共同体的结构
三法律共同体的意见
第三节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
一研究方法与材料
二公众关注的案件
三公众的了解和表达
四公众意见的效果
五小结
第四节法律的阳光广场
一司法过程的公众参与
二判决理由回应公共议论
结语:不只是一个法治的乌托邦
结论一重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命题
二寻求司法判决的实质合法性
三实质法治的针对性和普适性
附录:本书作者的相关著作
后记
补记
^ 收 起
导论
一问题和进路:行政判决的合法性
二分析框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三结构安排和概念辨析
第一章形式法治的建构逻辑
第一节行政法治的基本信条
一有法可依、职权法定
二有法必依、唯法是从
三违法必究、依法解决
第二节我国形式法治的运作体制
一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
三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制
第三节形式法治下的“法”概念
一“法”概念在当代中国的演变
二为什么“法律是制定出来的”?
三“哪个级别的规定才叫法?”
四为什么国务院“通知”不是法?
结语:形式法治的成就和局限
第二章司法能动主义的暗流
第一节扩张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98条”符合立法原意吗?
二“98条”以前的个别扩张
三学界的推动和支持
四法官的行动逻辑
五小结
第二节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一“法定程序”及其初步实践
二田永案件中一笔带过的程序论据
三刘燕文案件中的激烈争辩
四“正当程序”写入判决书
五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
六小结
结语:对实质法治的诘问
第三章实质法治下的法与合法性
第一节作为合法性命题的法
一司法判决所适用的法
二合法性命题的情境性和可争性
三自然法、“实际的法”和软法
第二节统一的合法性概念
一合法性之外的合理性?
二合法性之上的合宪性?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节法律的孪生概念——“权利”
一作为起诉条件的“合法权益”
二“特权”“反射利益”和宪法权利
三权利是值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
第四章作为论据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重新探讨法律渊源的性质
一法律渊源作为“依据”的缺陷
二法律渊源性质的重新探讨
三作为论据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
二国际条约、公约的适用方式
三法律解释文件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与制定法有关的背景材料
第三节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性质
二行政法一般原则举要
三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以田永案件为例
第四节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一先例、惯例和习惯
二学说、政策与道德
三比较法
结语:法律渊源论证的不确定性
第五章作为方法的价值衡量
第一节举证责任分配的衡量
一“依法认定”的困窘
二寻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努力
三价值衡量的运用:兼评沈岿的“个性化研究”
四价值衡量方法的再次运用:兼评“桑本谦公式”
五小结
第二节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
一“正当程序”有法律根据吗?
二程序公正的效益和成本
三法律的形式价值和实质价值
第三节价值衡量的一般原理
一价值衡量的适用场合
二法治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
三价值权衡与“底线公正”
结语:价值衡量的价值与危机
第六章作为策略的司法尊让
第一节行政裁量:来自温斯伯里原则的告诫
一温斯伯里不合理性原则的诞生
二从理性原则到比例原则的历程
三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区别:史密斯案的检验
四小结
第二节事实认定:环球照相公司案件的启示
一环球照相公司案件基本案情
二“实质性证据”标准:法院与行政机构
三“全面考虑案件记录”:行政机构与审查官
四“在罕见情况下”: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
五小结
结语:司法尊让的限度
第七章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法律共识
第一节从独白到共识
一从法律解释到法律议论
二通过共识获得合法
三中国的困惑
第二节法律共同体及其共识
一法律共同体的范围
二法律共同体的结构
三法律共同体的意见
第三节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
一研究方法与材料
二公众关注的案件
三公众的了解和表达
四公众意见的效果
五小结
第四节法律的阳光广场
一司法过程的公众参与
二判决理由回应公共议论
结语:不只是一个法治的乌托邦
结论一重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命题
二寻求司法判决的实质合法性
三实质法治的针对性和普适性
附录:本书作者的相关著作
后记
补记
^ 收 起
何海波,1971年生,浙江天台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先后就读浙江政法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英国杜伦大学(法学硕士)。大学毕业后,在家乡司法局做过普法,兼做律师;博士毕业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做过培训;2005年转入清华,从事教学研究。曾经访学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旁及宪法和法理。著有《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行政诉讼法》及论文集《法治的晨光》,编过《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等。另撰有论文若干及《法学论文写作》。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初版于2009年,曾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先后就读浙江政法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英国杜伦大学(法学硕士)。大学毕业后,在家乡司法局做过普法,兼做律师;博士毕业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做过培训;2005年转入清华,从事教学研究。曾经访学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旁及宪法和法理。著有《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行政诉讼法》及论文集《法治的晨光》,编过《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等。另撰有论文若干及《法学论文写作》。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初版于2009年,曾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天下·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探讨的行政判决合法性问题是司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中困扰已久的大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天下·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立足于行政法的背景,讨论进路具有浓重的法理学意味。本书是国内学界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的深入阐述,既深化了行政法学理论,也足以与法理学和其它部门法展开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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