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王四光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权益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3.王岩岩与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4.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执行异议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6.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不适用法律对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收益的保护的规定
7.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8.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与杨凤鸣、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只要资金的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对应、有关,未作日常结算使用,即应认定系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
9.汤国伟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
10.张某与李娜、大冰公司、小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被执行人是与诉讼标的权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而非所有被执行人
11.再审申请人南宁市万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海潮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在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买受人利益进行特别保护时,应当严格审查不动产买卖协议的正当性,以及该条所规定的要件是否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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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
执行复议案件
执行监督案件
其他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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