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汉译名著本16)
作者:阿奎那
出版:商务印书馆 2022.6
页数:356
定价:68.00 元
ISBN-13:9787100162999
ISBN-10:7100162998
去豆瓣看看 问题九十 论法律的本质
节 法律与理性有关吗
第二节 法律是否总是指向共同善
第三节 是否任何人的理性都有资格立法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所必需
问题九十一 论法律的不同种类
节 永恒法是否存在
第二节 自然法是否存在于我们之内
第三节 人法是否存在
第四节 是否需要神法
第五节 是否只有一种神法
第六节 是否存在一种欲火的法律
问题九十二 论法律的效果
节 使人成为善人是否是法律的一种效果
第二节 法律的行为是否规定得适当
问题九十三 论永恒法
节 永恒法是否是存于天主内的至高理型
第二节 永恒法是否为所有人所认识
第三节 是否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
第四节 必然和永恒之物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第五节 自然的偶然事件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第六节 是否所有人类事务都服从永恒法
问题九十四 论自然法
节 自然法是否是一种习性
第二节 自然法是包含几项训令还是只有一项
第三节 自然法是否规定了所有德性行为
第四节 自然法对所有人是否都是相同的
第五节 自然法能否改变
第六节 自然法能否从人心中废除
问题九十五 论人法
节 人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有用
第二节 人法是否都源于自然法
第三节 伊西多尔对实在法性质的描述是否恰当
第四节 伊西多尔对人法的划分是否恰当
问题九十六 论人法的权力
节 人法是否应该以一种一般的而非具体的方式制定
第二节 人法是否该压制所有恶习
第三节 人法是否规定了全部德性行为
第四节 人法约束人的良心吗
第五节 所有人都服从法律吗
第六节 服从法律的人可否在法律的文字之外行为
问题九十七 论法律的变动
节 人法是否应当以某种方式改变
第二节 每当更好的情况出现时法律是否总是应当改变
第三节 风俗是否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第四节 民众的统治者能否豁免人法
问题九十八 论《旧约》法律
节 《旧约》法律好吗
第二节 《旧约》法律来自天主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是通过天使来自天主吗
第四节 《旧约》法律只应颁给犹太人吗
第五节 《旧约》法律约束所有人吗
第六节 在梅瑟时代颁布《旧约》法律时机恰当吗
问题九十九 论《旧约》法律的训令
节 《旧约》法律是否只包含一种训令
第二节 《旧约》法律包含道德训令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在道德训令之外还包含礼仪训令吗
第四节 除道德训令和礼仪训令之外还有司法训令吗
第五节 除道德、司法和礼仪训令之外包含任何其他训令吗
第六节 《旧约》法律应当通过现世的许诺和威胁使人遵守其训令吗
问题一百 论《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
节 《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都属于自然法吗
第二节 《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涉及一切德性行为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的全部道德训令都可以还原为
《十诫》的十条训令吗
第四节 《十诫》训令之间的区分适当吗
第五节 《十诫》的训令规定得适当吗
第六节 《十诫》的十条训令顺序恰当吗
第七节 《十诫》的训令表述得适当吗
第八节 《十诫》的训令可否豁免
第九节 德性的心态归于法律训令之下吗
第十节 爱的心态归于神法的训令之下吗
第十一节 在《十诫》之外区分其他道德训令正确吗
第十二节 《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能否使人称义
问题一百零一 论礼仪训令
节 礼仪训令的本质是否在于它们与崇拜天主相关
第二节 礼仪训令是否是象征性的
第三节 应有许多礼仪训令吗
第四节 把《旧约》法律的礼仪区分为祭祀、圣物、圣事和守则合适吗
问题一百零二 论礼仪训令的原因
节 礼仪训令是否存在任何原因
第二节 礼仪训令是具有一种字面原因,还是仅仅具有一种象征原因
第三节 可以为与祭祀相关的礼仪提出适当的原因吗
第四节 可以为与圣物相关的礼仪提出充分理由吗
第五节 《旧约》法律的圣事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第六节 礼仪守则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问题一百零三 论礼仪训令的期间
节 礼仪训令在法律颁布之前是否存在
第二节 在法律时代《旧约》的礼仪能否使人称义
第三节 《旧约》的礼仪在基督到来后是否停止
第四节 基督受难后可以遵守法律礼仪而不犯死罪吗
问题一百零四 论司法训令
节 司法训令是否是那些调整人与其邻人关系的训令
第二节 司法训令是象征性的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的司法训令永远具有约束力吗
第四节 可能为司法训令提出明确的划分吗
问题一百零五 论司法训令的原因
节 《旧约》法律关于统治者是否规定了合理的训令
第二节 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训令规定得是否合理
第三节 关于外邦人的司法训令规定得是否合理
第四节 《旧约》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的训令规定得是否合理
问题一百零六 论被称为《新约》法律的福音法律自身
节 《新约》法律是一种成文法吗
第二节 新法律可否使人称义
第三节 新法律应当从创世伊始即颁布吗
第四节 新法律要持续到世界末日
问题一百零七 论新法律与旧法律的关系
节 新法律是否与旧法律不同
第二节 新法律是否成全旧法律
第三节 新法律是否包含在旧法律之中
第四节 新法律比旧法律更为繁重吗
问题一百零八 论新法律的内容
节 新法律是否应当命令或禁止任何外在行为
第二节 新法律关于外在行为规定得是否充分
第三节 新法律在内在行为方面对人的指导是否充分
第四节 在新法律中提出了某些固定的劝告合理吗
译后记
托马斯·阿奎那(约1225-1274年)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是自然神学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天主教教会认为他是历史伟大的神学家,将其评为33位教会圣师之一。他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所建立的系统的、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他本人被基督教会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译者简介:杨天江,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博士研究生。译著《托马斯·阿奎那论法》、《法意集刊》第四集等。发表论文若干篇。
《论法律》是托马斯·阿奎那系统讲解法学理论的部分,在《神学大全》中体现为第二集*部分(II-I)问题90-108。问题90-97分别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种类”“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权力”和“法律的变动”等基本问题。从问题98开始探讨“旧约法律”,分别涉及“总论旧约法律”“旧约法律的训令”“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礼仪训令”“礼仪训令的原因”“礼仪训令的期间”“司法训令”和“司法训令的原因”。问题106-108探讨的是“新约法律”,包括“总论福音法律”“新约法律与旧约法律的关系”和“新约法律的内容”。每个问题下面又包括若干小问题,通过对每个小问题的质疑与回答论点和论证得以揭示出来。
《论法律》几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个方面,阿奎那不仅试图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个问题,而且还把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点都纳入了其中。例如在定义法律时,阿奎那就采纳了四因说的。他认为法是由关心共同善的人颁布的以共同善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颁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关心共同体制定并颁布法者是动力因,而共同体或者人的行为则是质料因。阿奎那在谈论法时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思想,而是从启示、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分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十三世纪的知识氛围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论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