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法律漏洞的概念
导言 概念建构的方法
一、普遍的语言用法:漏洞作为“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
二、漏洞概念的特殊任务:漏洞作为法律外法之发现的前提
第一节 不完整性: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的区分
一、漏洞与类推
二、漏洞与需具体化的法律概念
三、漏洞与习惯法
第二节 计划违反性: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区分
一、法律“有意义沉默”的情形
(一)漏洞与“法外空间”
(二)漏洞与“反面推论”
二、法律沉默的其他情形
(一)“普遍性消极原理”
(二)漏洞与“(法律完整性的)沉默推论”
附 论 漏洞与(广义的)补充性合同解释
第二章 漏洞确定的标准和工具
第一节 与禁止拒绝裁判有关的实证法规定
一、(开放的)规范漏洞
二、(开放的)规整漏洞
三、法律程序范围内的问题
四、在“完全法律”的情形缺少制裁
五、(逻辑和目的性)冲突漏洞
第二节 实证法的评价与平等原理
一、积极平等原理
(一)类推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当然推论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规范漏洞与积极平等原理
二、消极平等原理: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直接诉诸立法宗旨
(一)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目的性扩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目的性改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第三节 普遍法原则与法价值
一、普遍法原则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普遍法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之回溯法理念
(三)普遍性原则之回溯“事物本性”
二、法价值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
(二)回溯法理念
(三)回溯“事物本性”
总 结
第三章 漏洞的种类
第一节 不适当的分类
一、模糊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法律内与法律外”漏洞、“形式与实质”漏洞、“诫命与评价”漏洞
二、模糊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可适用性与批判性”漏洞、“内在的与超验的”漏洞、“逻辑的与伦理的”漏洞、“原本的与非原本的”漏洞
三、齐特尔曼关于“真正与不真正”漏洞的区分
第二节 最重要的传统分类
一、按照历史上立法者立场的区分:“有意的与无意的”漏洞
二、按照漏洞产生时点的区分:“自始的与嗣后的”漏洞
三、按照与法律文义关系的区分:“开放的与隐藏的”漏洞
四、按照不完整性种类的区分:“规范漏洞、规整漏洞与领域漏洞”
第三节 本书的分类建议
第四章 漏洞确定与漏洞填补的关系
第一节 拒绝裁判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第二节 目的性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一、“必然”类推的情形
二、“必然”当然推论的情形
三、目的性规范漏洞的情形
四、目的性限缩的情形
第三节 原则及价值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总 结
第五章 漏洞填补的界限
第一节 拒绝裁判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之漏洞的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的问题
第二节 目的性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的漏洞之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归纳与限缩的问题
(一)类推的不被允许性
(二)目的性限缩的不被允许性
第三节 原则及价值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之漏洞的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和归纳的问题
重要结论总结
文献索引
内容索引
最重要例子的关键词索引
卡纳里斯教授生平年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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